《宋史》·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历十二

  ○纪元历

  崇宁《纪元历》

  演纪上元上章执徐之岁,距元符三年庚辰,岁积二千八百六十一万三千四百六十算;至崇宁五年丙戌,岁积二千八百六十一万三千四百六十六算。

  步气朔第一

  日法:七千二百九十。

  期实:二百六十六万二千六百二十六。

  朔实:二十一万五千二百七十八。

  岁周:三百六十五日、余一千七百七十六。

  气策:一十五、余一千五百九十二太。

  朔策:二十九、余三千八百六十八。

  望策:一十四、余五千五百七十九。

  弦策:七、余二千七百八十九半。

  中盈分:三千一百八十五半。

  朔虚分:三千四百二十二。

  没限:五千六百九十七少。

  旬周:四十三万七千四百。

  纪法:六十。

  求天正冬至:置上元距所求积年,以期实乘之,为天正冬至气积分;满旬周去之,不满,如日法而一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其大余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余。

  求次气:置天正冬至大、小余,以气策加之,(四分之一为少,之二为半,之三为太。如满秒母,收从小余,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大余盈纪法乃去之。)去命如前,即次气日辰及余。

  求天正经朔:置天正冬至气积分,以朔实去之,不尽,为天正闰余;用减气积分,余为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满旬周去之,不满,如日法而一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其大余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经朔日辰及余。

  求弦望及次朔经日:置天正经朔大、小余,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得弦、望及次朔经日辰及余。

  求没日:置有没常气小余,(凡常气小余在没限已上者,为有没之气。)六十乘之,用减四十四万三千七百七十一,余满六千三百七十一而一为日,不满为余。命日起其气初日辰,算外,即为气内没日辰。

  求灭日:置有灭经朔小余,(凡经朔小余不满朔虚分者,为有灭之朔。)三十乘之,满朔虚分而一为日,不满为余。命日起其月经朔日辰,算外,即为月内灭日辰。

  步发敛

  候策:五、余五百三十、秒五十五。

  卦策:六、余六百三十七、秒六。

  土王策:三、余三百一十八、秒三十三。

  岁闰:七万九千二百九十。

  月闰:六千六百七半。

  闰限:二十万八千六百七十半。

  辰法:一千二百一十五。

  半辰法:六百七半。

  刻法:七百二十九。

  秒法:六十。

  求七十二候:各置中节大、小余命之,为初候;以候策加之为次候;又加之为末候。各命己卯,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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