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一 本纪第一
- 卷二 本纪第二
- 卷三 本纪第三
- 卷四 本纪第四
- 卷五 本纪第五
- 卷六 本纪第六
- 卷七 本纪第七
- 卷八 本纪第八
- 卷九 本纪第九
- 卷十 本纪第十
- 卷十一 本纪第十一
- 卷十二 本纪第十二
- 卷十三 本纪第十三
- 卷十四 本纪第十四
- 卷十五 本纪第十五
- 卷十六 本纪第十六
- 卷十七 本纪第十七
- 卷十八 本纪第十八
- 卷十九 本纪第十九
- 卷二十 本纪第二十
- 卷二十一 本纪第二十一
- 卷二十二 本纪第二十二
- 卷二十三 本纪第二十三
- 卷二十四 本纪第二十四
- 卷二十五 本纪第二十五
- 卷二十六 本纪第二十六
- 卷二十七 本纪第二十七
- 卷二十八 本纪第二十八
- 卷二十九 本纪第二十九
- 卷三十 本纪第三十
- 卷三十一 本纪第三十一
- 卷三十二 本纪第三十二
- 卷三十三 本纪第三十三
- 卷三十四 本纪第三十四
- 卷三十五 本纪第三十五
- 卷三十六 本纪第三十六
- 卷三十七 本纪第三十七
- 卷三十八 本纪第三十八
- 卷三十九 本纪第三十九
- 卷四十 本纪第四十
- 卷四十一 本纪第四十一
- 卷四十二 本纪第四十二
- 卷四十三 本纪第四十三
- 卷四十四 本纪第四十四
- 卷四十五 本纪第四十五
- 卷四十六 本纪第四十六
- 卷四十七 本纪第四十七
- 卷四十八 志第一
- 卷四十九 志第二
- 卷五十 志第三
- 卷五十一 志第四
- 卷五十二 志第五
- 卷五十三 志第六
- 卷五十四 志第七
- 卷五十五 志第八
- 卷五十六 志第九
- 卷五十七 志第十
- 卷五十八 志第十一
- 卷五十九 志第十二
- 卷六十 志第十三
- 卷六十一 志第十四
- 卷六十二 志第十五
- 卷六十三 志第十六
- 卷六十四 志第十七
- 卷六十五 志第十八
- 卷六十六 志第十九
- 卷六十七 志第二十
-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 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 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 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 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七
-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八
-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九
- 卷八十七 志第四十
- 卷八十八 志第四十一
- 卷八十九 志第四十二
- 卷九十 志第四十三
-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七
-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 卷九十七 志第五十
- 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 卷九十九 志第五十二
- 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 卷一百一 志第五十四
- 卷一百二 志第五十五
- 卷一百三 志第五十六
- 卷一百四 志第五十七
- 卷一百五 志第五十八
- 卷一百六 志第五十九
- 卷一百七 志第六十
- 卷一百八 志第六十一
- 卷一百九 志第六十二
- 卷一百一十 志第六十三
-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六十四
- 卷一百一十二 志第六十五
-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六十六
- 卷一百十四 志第六十七
- 卷一百一十五 志第六十八
- 卷一百一十六 志第六十九
- 卷一百一十七 志第七十
- 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 卷一百一十九 志第七十二
- 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 卷一百二十一 志第七十四
- 卷一百二十二 志第七十五
- 卷一百二十三 志第七十六
- 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 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 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 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 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 卷一百三十 志第八十三
- 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 卷一百三十二 志第八十五
- 卷一百三十三 志第八十六
- 卷一百三十四 志第八十七
- 卷一百三十五 志第八十八
- 卷一百三十六 志第八十九
- 卷一百三十七 乐志第九十
- 卷一百三十八 志第九十一
- 卷一百三十九 志第九十二
- 卷一百四十 志第九十三
- 卷一百四十一 志第九十四
- 卷一百四十二 志第九十五
- 卷一百四十三 志第九十六
- 卷一百四十四 志第九十七
- 卷一百四十五 志第九十八
- 卷一百四十六 志第九十九
- 卷一百四十七 志第一百
- 卷一百四十八 志第一百一
- 卷一百四十九 志第一百二
- 卷一百五十 志第一百三
- 卷一百五十一 志第一百四
-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五
-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六
- 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七
-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八
- 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九
-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
- 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 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 卷一百六十六 第一百一十九
- 卷一百六十七 第一百二十
- 卷一百六十八 志第一百二十一
- 卷一百六十九 志第一百二十二
- 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 卷一百七十一 志第一百二十四
-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
- 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 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 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 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 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 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 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 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 卷一百八十七 志第一百四十
- 卷一百八十八 志第一百四十一
- 卷一百八十九 志第一百四十二
-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 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 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 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 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 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 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 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 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 卷二百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 卷二百二 志第一百五十五
- 卷二百三 志第一百五十六
- 卷二百四 志第一百五十七
- 卷二百五 志第一百五十八
- 卷二百六 志第一百五十九
- 卷二百七 志第一百六十
- 卷二百八 志第一百六十一
- 卷二百九 志第一百六十二
- 卷二百一十 表第一
- 卷二百一十一 表第二
- 卷二百一十二 表第三
- 卷二百一十三 表第四
- 卷二百一十四 表第五
- 卷二百一十五 表第六
- 卷二百一十六 表第七
- 卷二百一十七 表第八
- 卷二百一十八 表第九
- 卷二百一十九 表第十
- 卷二百二十 表第十一
- 卷二百二十一 表第十二
- 卷二百二十二 表第十三
- 卷二百二十三 表第十四
- 卷二百二十四 表第十五
- 卷二百二十五 表第十六
- 卷二百二十六 表第十七
- 卷二百二十七 表第十八
- 卷二百二十八 表第十九
- 卷二百二十九 表第二十
- 卷二百三十 表第二十一
- 卷二百三十一 表第二十二
- 卷二百三十二 表第二十三
- 卷二百三十三 表第二十四
- 卷二百三十四 表第二十五
- 卷二百三十五 表第二十六
- 卷二百三十六 表第二十七
- 卷二百三十七 表第二十八
- 卷二百三十八 表第二十九
- 卷二百三十九 表第三十
- 卷二百四十 表第三十一
- 卷二百四十一 表第三十二
- 卷二百四十二 列传第一
- 卷二百四十三 列传第二
- 卷二百四十四 列传第三
- 卷二百四十五 列传第四
- 卷二百四十六 列传第五
- 卷二百四十七 列传第六
- 卷二百四十八 列传第七
- 卷二百四十九 列传第八
- 卷二百五十 列传第九
- 卷二百五十一 列传第十
- 卷二百五十二 列传第十一
- 卷二百五十三 传第十二
- 卷二百五十四 列传第十三
- 卷二百五十五 列传第十四
- 卷二百五十六 列传第十五
- 卷二百五十七 列传第十六
- 卷二百五十八 列传第十七
- 卷二百五十九 列传第十八
- 卷二百六十 列传第十九
- 卷二百六十一 列传第二十
- 卷二百六十二 列传第二十一
- 卷二百六十三 列传第二十二
- 卷二百六十四 列传第二十三
- 卷二百六十五 列传第二十四
- 卷二百六十六 列传第二十五
- 卷二百六十七 列传第二十六
- 卷二百六十八 列传第二十七
- 卷二百六十九 列传第二十八
- 卷二百七十 列传第二十九
- 卷二百七十一 列传第三十
- 卷二百七十二 列传第三十一
- 卷二百七十三 列传第三十二
- 卷二百七十四 列传第三十三
- 卷二百七十五 列传第三十四
- 卷二百七十六 列传第三十五
- 卷二百七十七 列传第三十六
- 卷二百七十八 列传第三十七
- 卷二百七十九 列传第三十八
- 卷二百八十 列传第三十九
- 卷二百八十一 列传第四十
- 卷二百八十二 列传第四十一
- 卷二百八十三 列传第四十二
- 卷二百八十四 列传第四十三
- 卷二百八十五 列传第四十四
- 卷二百八十六 列传第四十五
- 卷二百八十七 列传第四十六
- 卷二百八十八列 传第四十七
- 卷二百八十九 列传第四十八
- 卷二百九十 列传第四十九
- 卷二百九十一 列传第五十
- 卷二百九十二 列传第五十一
- 卷二百九十三 列传第五十二
- 卷二百九十四 列传第五十三
- 卷二百九十五 列传第五十四
- 卷二百九十六 列传第五十五
- 卷二百九十七 列传第五十六
- 卷二百九十八 列传第五十七
- 卷二百九十九 列传第五十八
- 卷三百 列传第五十九
- 卷三百一 列传第六十
- 卷三百二 列传第六十一
- 卷三百三 列传第六十二
- 卷三百四 列传第六十三
- 卷三百五 列传第六十四
- 卷三百六 列传第六十五
- 卷三百七 列传第六十六
- 卷三百八 列传第六十七
- 卷三百九 列传第六十八
- 卷三百一十 列传第六十九
- 卷三百一十一 列传第七十
- 卷三百一十二 列传第七十一
- 卷三百一十三 列传第七十二
- 卷三百一十四 列传第七十三
- 卷三百一十五 列传第七十四
- 卷三百一十六 列传第七十五
- 卷三百一十七 列传第七十六
- 卷三百一十八 列传第七十七
- 卷三百一十九 列传第七十八
- 卷三百二十 列传第七十九
- 卷三百二十一 列传第八十
- 卷三百二十二 列传第八十一
- 卷三百二十三 列传第八十二
- 卷三百二十四 列传第八十三
- 卷三百二十五 列传第八十四
- 卷三百二十六 列传第八十五
- 卷三百二十七 列传第八十六
- 卷三百二十八 列卷第八十七
- 卷三百二十九 列传第八十八
- 卷三百三十 列传第八十九
- 卷三百三十一 列传第九十
- 卷三百三十二 列传第九十一
- 卷三百三十三 列传第九十二
- 卷三百三十四 列传第九十三
- 卷三百三十五 列传第九十四
- 卷三百三十六 列传第九十五
- 卷三百三十七 列传第九十六
- 卷三百三十八 列传第九十七
- 卷三百三十九 列传第九十八
- 卷三百四十 列传第九十九
- 卷三百四十一 列传第一百
- 卷三百四十二 列传第一百一
- 卷三百四十三 列传第一百二
- 卷三百四十四 列传第一百三
- 卷三百四十五 列传第一百四
- 卷三百四十六 列传第一百五
- 卷三百四十七 列传第一百六
- 卷三百四十八 列传第一百七
- 卷三百四十九 列传第一百八
- 卷三百五十 列传第一百九
- 卷三百五十一 列传第一百一十
- 卷三百五十二 列传第一百一十一
- 卷三百五十三 列传第一百一十二
- 卷三百五十四 列传第一百一十三
- 卷三百五十五 列传第一百一十四
- 卷三百五十六 列传第一百一十五
- 卷三百五十七 列传第一百一十六
- 卷三百五十八 列传第一百一十七
- 卷三百五十九 列传第一百一十八
- 卷三百六十 列传第一百一十九
- 卷三百六十一 列传第一百二十
- 卷三百六十二 列传第一百二十一
- 卷三百六十三 列传第一百二十二
- 卷三百六十四 列传第一百二十三
- 卷三百六十五 列传第一百二十四
- 卷三百六十六 列传第一百二十五
- 卷三百六十七 列传第一百二十六
- 卷三百六十八 列传第一百二十七
- 卷三百六十九 列传第一百二十八
- 卷三百七十 列传第一百二十九
- 卷三百七十一 列传第一百三十
- 卷三百七十二 列传第一百三十一
- 卷三百七十三 列传第一百三十二
- 卷三百七十四 列传第一百三十三
- 卷三百七十五 列传第一百三十四
- 卷三百七十六 列传第一百三十五
- 卷三百七十七 列传第一百三十六
- 卷三百七十八 列传第一百三十七
- 卷三百七十九 列传第一百三十八
- 卷三百八十 列传第一百三十九
- 卷三百八十一 列传第一百四十
- 卷三百八十二 列传第一百四十一
- 卷三百八十三 列传第一百四十二
- 卷三百八十四 列传第一百四十三
- 卷三百八十五 列传第一百四十四
- 卷三百八十六 列传第一百四十五
- 卷三百八十七 列传第一百四十六
- 卷三百八十八 列传第一百四十七
- 卷三百八十九 列传第一百四十八
- 卷三百九十 列传第一百四十九
- 卷三百九十一 列传第一百五十
- 卷三百九十二 列传第一百五十一
- 卷三百九十三 列传第一百五十二
- 卷三百九十四 列传第一百五十三
- 卷三百九十五 列传第一百五十四
- 卷三百九十六 列传第一百五十五
- 卷三百九十七 列传第一百五十六
- 卷三百九十八 列传第一百五十七
- 卷三百九十九 列传第一百五十八
- 卷四百 列传第一百五十九
- 卷四百一 列传第一百六十
- 卷四百二 列传第一百六十一
- 卷四百三 列传第一百六十二
- 卷四百四 列传第一百六十三
- 卷四百五 列传第一百六十四
- 卷四百六 列传第一百六十五
- 卷四百七 列传第一百六十六
- 卷四百八 列传第一百六十七
- 卷四百九 列传第一百六十八
- 卷四百一十 列传第一百六十九
- 卷四百一十一 列传第一百七十
- 卷四百一十二 列传第一百七十一
- 卷四百一十三 列传第一百七十二
- 卷四百一十四 列传第一百七十三
- 卷四百一十五 列传第一百七十四
- 卷四百一十六 列传第一百七十五
- 卷四百一十七 列传第一百七十六
- 卷四百一十八 列传第一百七十七
- 卷四百一十九 列传第一百七十八
- 卷四百二十 列传第一百七十九
- 卷四百二十一 列传第一百八十
- 卷四百二十二 列传第一百八十一
- 卷四百二十三 列传第一百八十二
- 卷四百二十四 列传第一百八十三
- 卷四百二十五 列传第一百八十四
- 卷四百二十六 列传第一百八十五
- 卷四百二十七 列传第一百八十六
- 卷四百二十八 列传第一百八十七
- 卷四百二十九 列传第一百八十八
- 卷四百三十 列传第一百八十九
- 卷四百三十一 列传第一百九十
- 卷四百三十二 列传第一百九十一
- 卷四百三十三 列传第一百九十二
- 卷四百三十四 列传第一百九十三
- 卷四百三十五 列传第一百九十四
- 卷四百三十六 列传第一百九十五
- 卷四百三十七 列传第一百九十六
- 卷四百三十八 列传第一百九十七
- 卷四百三十九 列传第一百九十八
- 卷四百四十 列传第一百九十九
- 卷四百四十一 列传第二百
- 卷四百四十二 列传第二百一
- 卷四百四十三 列传第二百二
- 卷四百四十四 列传第二百三
- 卷四百四十五 列传第二百四
- 卷四百四十六 列传第二百五
- 卷四百四十七 列传第二百六
- 卷四百四十八 列传第二百七
- 卷四百四十九 列传第二百八
- 卷四百五十 列传第二百九
- 卷四百五十一 列传第二百一十
- 卷四百五十二 列传第二百一十一
- 卷四百五十三 列传第二百一十二
- 卷四百五十四 列传第二百一十三
- 卷四百五十五 列传第二百一十四
- 卷四百五十六 列传第二百一十五
- 卷四百五十七 列传第二百一十六
- 卷四百五十八 列传第二百一十七
- 卷四百五十九 列传第二百一十八
- 卷四百六十 列传第二百一十九
- 卷四百六十一 列传第二百二十
- 卷四百六十二 列传第二百二十一
- 卷四百六十三 列传第二百二十二
- 卷四百六十四 列传第二百二十三
- 卷四百六十五 列传第二百二十四
- 卷四百六十六 列传第二百二十五
- 卷四百六十七 列传第二百二十六
- 卷四百六十八 列传第二百二十七
- 卷四百六十九 列传第二百二十八
- 卷四百七十 列传第二百二十九
- 卷四百七十一 列传第二百三十
- 卷四百七十二 列传第二百三十一
- 卷四百七十三 列传第二百三十二
- 卷四百七十四 列传第二百三十三
- 卷四百七十五 列传第二百三十四
- 卷四百七十六 列传第二百三十五
- 卷四百七十七 列传第二百三十六
- 卷四百七十八 列传第二百三十七
- 卷四百七十九 列传第二百三十八
- 卷四百八十 列传第二百三十九
- 卷四百八十一 列传第二百四十
- 卷四百八十二 列传第二百四十一
- 卷四百八十三 列传第二百四十二
- 卷四百八十四 列传第二百四十三
- 卷四百八十五 列传第二百四十四
- 卷四百八十六 列传第二百四十五
- 卷四百八十七 列传第二百四十六
- 卷四百八十八 列传第二百四十七
- 卷四百八十九 列传第二百四十八
- 卷四百九十 列传第二百四十九
- 卷四百九十一 列传第二百五十
- 卷四百九十二 列传第二百五十一
- 卷四百九十三 列传第二百五十二
- 卷四百九十四 列传第二百五十三
- 卷四百九十五 列传第二百五十四
- 卷四百九十六 列传第二百五十五
《宋史》·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礼二十八(凶礼四)
○士庶人丧礼 服纪
士庶人丧礼。开宝三年十月,诏开封府:禁丧葬之家不得用道、释威仪及装束异色人物前引。太平兴国七年正月,命翰林学士李昉等重定士庶丧葬制度。昉等奏议曰:"唐大历七年,诏丧葬之家送葬祭盘,只得于丧家及茔所置祭,不得于街衢张设。又长庆三年,令百姓丧葬祭奠不得以金银、锦绣为饰及陈设音乐,葬物稍涉僣越,并勒毁除。臣等参详子孙之葬父祖,卑幼之葬尊亲,全尚朴素即有伤孝道。其所用锦绣,伏请不加禁断。其用音乐及栏街设祭,身无官而葬用方相者,望严禁之。其诏葬设祭者不在此限。又准后唐长兴二年诏:五品、六品常参官,丧舆舁者二十人,挽歌八人,明器三十事,共置八床;七品常参官舁者十六人,挽歌六人,明器二十事,置六床;六品以下京官及检校、试官等,舁者十二人,挽歌四人,明器十五事,置五床,并许设纱笼二。庶人,舁者八人,明器十二事,置两床。悉用香舆、魂车。其品官葬祖父母、父母,品卑者听以子品,葬妻子者递降一等,其四品以上依令式施行。望令御史台、街司颁行,限百日率从新制;限满违者,以违禁之物给巡司为赏。丧家辄举乐者,谴伶人。他不如制者,但罪下里工作。"从之。
九年,诏曰:"访闻丧葬之家,有举乐及令章者。盖闻邻里之内,丧不相舂,苴麻之旁,食未尝饱,此圣王教化之道,治世不刊之言。何乃匪人,亲罹衅酷,或则举奠之际歌吹为娱,灵柩之前令章为戏,甚伤风教,实紊人伦。今后有犯此者,并以不孝论,预坐人等第科断。所在官吏,常加觉察,如不用心,并当连坐。"
景德二年,开封府言:"文武官亡殁,诸寺击钟未有定制。欲望自今大卿监、大将军、观察使、命妇郡夫人已上,即据状闻奏,许于天清、开宝二寺击钟,其声数旋俟进止,自余悉禁。"从之。
绍兴二十七年,监登闻鼓院范同言:"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唯恐不至,死则燔爇而弃捐之,何独厚于生而薄于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识者见之动心。国朝著令,贫无葬地者,许以系官之地安葬。河东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韩琦镇并州,以官钱市田数顷,给民安葬,至今为美谈。然则承流宣化,使民不畔于礼法,正守臣之职也。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事关风化,理宜禁止。仍饬守臣措置荒闲之地,使贫民得以收葬,少裨风化之美。"从之。二十八年,户部侍郎荣薿言:"比因臣僚陈请禁火葬,令州郡置荒闲之地,使贫民得以收葬,诚为善政。臣闻吴越之俗,葬送费广,必积累而后办。至于贫下之家,送终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