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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四百二十六 列传第一百八十五
◎循吏
○陈靖 张纶 邵晔 崔立 鲁有开 张逸 吴遵路 赵尚宽 高赋 程师孟 韩晋卿 叶康直
宋法有可以得循吏者三:太祖之世,牧守令录,躬自召见,问以政事,然后遣行,简择之道精矣;监司察郡守,郡守察县令,各以时上其殿最,又命朝臣专督治之,考课之方密矣;吏犯赃遇赦不原,防闲之令严矣。
承平之世,州县吏谨守法度以修其职业者,实多其人。其间必有绝异之绩,然后别于赏令,或自州县善最,他日遂为名臣,则抚子之长又不足以尽其平生,故始终三百余年,循吏载诸简策者十二人。作《循吏传》。
陈靖,字道卿,兴化军莆田人。好学,颇通古今。父仁壁,仕陈洪进为泉州别驾。洪进称臣,豪猾有负险为乱者,靖徒步谒转运使杨克巽,陈讨贼策。召还,授阳翟县主簿。契丹犯边,王师数不利,靖遣从子上书,求入奏机略。诏就问之,上五策,曰:明赏罚;抚士众;持重示弱,待利而举;帅府许自辟士;而将帅得专制境外。太宗异之,改将作监丞,未几,为御史台推勘官。
时御试进士,多擢文先就者为高等,士皆习浮华,尚敏速。靖请以文付考官第甲乙,俟唱名,或果知名士,即置上科。丧父,起复秘书丞,直史馆,判三司开拆司。淳化四年,使高丽还,提点在京百司,迁太常博士。
太宗务兴农事,诏有司议均田法,靖议曰:"法未易遽行也。宜先命大臣或三司使为租庸使,或兼屯田制置,仍择三司判官选通知民事者二人为之贰。两京东西千里,检责荒地及逃民产籍之,募耕作,赐耕者室庐、牛犁、种食,不足则给以库钱。别其课为十分,责州县劝课,给印纸书之。分殿最为三等:凡县管垦田,一岁得课三分,二岁六分,三岁九分,为下最;一岁四分,二岁七分,三岁至十分,为中最;一岁五分,未及三岁盈十分者,为上最。其最者,令佐免选或超资;殿者,即增选降资。每州通以诸县田为十分,视殿最行赏罚。候数岁,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