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齊書》·北齊書卷三十五 列傳第二十七

〔一〕裴讓之弟諏之 讞之 皇甫和 李構 張宴之 陸卬   王松年 劉禕

  裴讓之,字士禮。年十六喪父,殆不勝哀,其母辛氏泣撫之曰:「棄我滅性,得為孝子乎?」由是自勉。辛氏,高明婦則,又閑禮度。夫喪,諸子多幼弱,廣延師友,或親自教授。內外親屬有吉凶禮制,多取則焉。

  讓之少好學,有文俊辯,早得聲譽。魏天平中舉秀才,對策高第。累遷屯田主客郎中,省中語曰:「能賦詩,裴讓之。」為太原公開府記室。與楊愔友善,相遇則清談竟日。愔每云:「此人風流警拔,裴文季為不亡矣。」梁使至,帝令讓之攝主客郎。

  第二弟諏之奔關右,兄弟五人皆拘繫。神武問曰:「諏之何在?」答曰:「昔吳、蜀二國,諸葛兄弟各得遂心,況讓之老母在,君臣分定,失忠與孝,愚夫不為。伏願明公以誠信待物,若以不信處物,物亦安能自信?以此定霸,猶卻行而求道耳。」神武善其言,兄弟俱釋。歷文襄大將軍主簿,兼中書舍人,後兼散騎常侍聘梁。文襄嘗入朝,讓之導引,容儀蘊藉,文襄目之曰:「士禮佳舍人。」遷長兼中書侍郎,領舍人。

  齊受禪,靜帝遜居別宮,與諸臣別,讓之流涕歔欷。以參掌儀注,封寧都縣男。帝欲以為黃門郎,或言其體重,不堪趨侍,乃除清河太守。至郡未幾,楊愔謂讓之諸弟曰:「我與賢兄交款,企聞善政。適有人從清河來,云姦吏斂跡,盜賊清靖。期月之期,翻然更速。」清河有二豪吏田轉貴、孫舍興久吏姦猾,多有侵削,因事遂脅人取財。計贓依律不至死。讓之以其亂法,殺之。時清河王岳為司州牧,遣部從事案之。侍中高德政舊與讓之不協,案奏言:「當陛下受禪之時,讓之眷戀魏朝,嗚咽流涕,比為內官,情非所願。」既而楊愔請救之,云:「罪不合死。」文宣大怒,謂愔曰:「欲得與裴讓之同冢耶!」於是無敢言者。事奏,竟賜死於家。讓之次弟諏之。

  諏之,字士正,少好儒學,釋褐太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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