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書》·周書卷七 帝紀第七
宣帝
宣皇帝諱贇,字乾伯,高祖長子也。母曰李太后。武成元年,生於同州。保定元年五月丙午,封魯國公。建德元年四月癸巳,高祖親告廟,冠於阼階,立為皇太子。詔皇太子巡撫西土。文宣皇后崩,高祖諒闇,詔太子總朝政,五旬而罷。高祖每巡幸四方,太子常留監國。五年二月,又詔皇太子巡西土,因討吐谷渾。
宣政元年六月丁酉,高祖崩。戊戌,皇太子即皇帝位,尊皇后為皇太后。癸丑,歲星、熒惑、太白合於東井。甲子,誅上柱國、齊王憲。封開府于智為齊國公。
閏月乙亥,詔山東流民新復業者,及突厥侵掠家口破亡不能存濟者,並給復一年。立妃楊氏為皇后。辛巳,以上柱國趙王招為太師,陳王純為太傅,柱國代王達﹑滕王逌、盧國公尉遲運、薛國公長孫覽並為上柱國。進封柱國、平陽郡公王誼為揚國公。〔一〕是月,幽州人盧昌期據范陽反,詔柱國、東平公宇文神舉帥眾討平之。
秋七月辛丑,月犯心前星。乙巳,祠太廟。丙午,祠圓丘。戊申,祠方丘。庚戌,以小宗伯、岐國公斛斯徵為大宗伯。丙辰,熒惑、太白合於七星。己未,太白犯軒轅大星。壬戌,以柱國、南兗州總管、隨公楊堅為上柱國、大司馬。癸亥,尊所生李氏為帝太后。
八月丙寅,夕月於西郊。長安、萬年二縣民居在京城者,給復三年。壬申,行幸同州。遣大使巡察諸州。詔制九條,宣下州郡:一曰,決獄科罪,皆准律文;二曰,母族絕服外者,聽婚;三曰,以杖決罰,悉令依法;四曰,郡縣當境賊盜不擒獲者,並仰錄奏;五曰,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才堪任用者,即宜申薦;六曰,或昔經驅使,名位未達,或沉淪蓬蓽,文武可施,宜並採訪,具以名奏;七曰,偽齊七品以上,已敕收用,八品以下,爰及流外,若欲入仕,皆聽預選,降二等授官;八曰,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上州、上郡
点击展开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