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書》·宋書卷十三 志第三
律曆下
元嘉曆法
上元庚辰甲子紀首至太甲元年癸亥,三千五百二十三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五千七百三年,算外。
元法,三千六百四十八。 章歲,十九。 紀法,六百八。 章月,二百三十五。 紀月,七千五百二十。 章閏,七。 紀日,二十二萬二千七十。 度分,七十五。 度法,三百四。 氣法,二十四。 餘數,一千五百九十五。 歲中,十二。 日法,七百五十二。 沒餘,一百九十六。〔一〕 通數,二萬二千二百七。 通法,四十七。 沒法,三百一十九。 月周,四千六十四。 周天,十一萬一千三十五。〔二〕 通周,二萬七百二十一。 周日日餘,四百一十七。 周虛,三百三十五。 會數,一百六十。 交限數,八百五十九。 會月,九百三十九。〔三〕 朔望合數,八十。 甲子紀第一 遲疾差一萬七千六百六十三 交會差八百七十七 甲戌紀第二 遲疾差三千四十三 交會差二百七十九 甲申紀第三 遲疾差九千一百四十四 交會差六百二十〔四〕 甲午紀第四 遲疾差一萬五千二百四十五 交會差二十二 甲辰紀第五 遲疾差六百二十五 交會差三百六十三 甲寅紀第六 遲疾差六千七百二十六 交會差七百四
推入紀法:置上元庚辰盡所求年,以元法除之,不滿元法,以紀法除之,餘不滿紀法入紀年也。滿法去之,得後紀。入甲午紀壬辰歲來,至今元嘉二十年歲在癸未,二百三十一年,算外。
推積月術:置入紀年數算外,以章月乘之,如章歲為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十二以上,其年閏。
推朔術:以通數乘積月,〔五〕為朔積分,滿日法為積日,不盡為小餘。以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餘,命以紀,算外,所求年正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三百九十九,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即次月朔也。小餘三百五十三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法:加朔大餘七,小餘二百八十七,小分三,小分滿四從小餘,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之得望,又加之得下弦。
推二十四氣術:置入紀年算外,以餘數乘之,滿度法三百四為積沒,不盡為小餘。六旬去積沒,不盡為大餘,命以紀,算外,所求年雨水日也。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餘六十六,小分十一,小分滿氣法從小餘,小餘滿度法從大餘,次氣日也。雨水在十六日以後者,如法減之,得立春。
推閏月法: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得一,數從正月起,閏所在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御之。
立春正月節 限數一百九十四
間數一百九十 雨水正月中 限數一百八十六
間數一百八十二
驚蟄二月節 限數一百七十七
間數一百七十二 春分二月中 限數一百六十七
間數一百六十二
清明三月節 限數一百五十八
間數一百五十四 穀雨三月中 限數一百四十九
間數一百四十五
立夏四月節 限數一百四十二
間數一百三十九 小滿四月中 限數一百三十六
間數一百三十四
芒種五月節 限數一百三十三
間數一百三十二 夏至五月中 限數一百三十一
間數一百三十二
小暑六月節 限數一百三十三
間數一百三十四 大暑六月中 限數一百三十六
間數一百三十九
立秋七月節 限數一百四十二
間數一百四十五 處暑七月中 限數一百四十九
間數一百五十三
白露八月節 限數一百五十七
間數一百六十二 秋分八月中 限數一百六十七
間數一百七十二
寒露九月節 限數一百七十七
間數一百八十二 霜降九月中 限數一百八十六
間數一百九十
立冬十月節 限數一百九十四
間數一百九十七 小雪十月中 限數二百
間數二百三
大雪十一月節 限數二百五
間數二百六 冬至十一月中 限數二百七
間數二百六
小寒十二月節 限數二百五
間數二百三 大寒十二月中 限數二百
間數一百九十七
推沒滅術:因雨水積,〔六〕以沒餘乘之,滿沒法為大餘,不盡為小餘,如前,〔七〕所求年為雨水前沒日也。〔八〕求次沒,加大餘六十九,小餘一百九十六,滿沒法從大餘,命如前,雨水後沒日也。雨水前沒多在故歲,常有五沒,官以沒正之,一年常有五沒或六沒。小餘盡為滅日也。雨水小餘三十九以還,雨水六旬後乃有。〔九〕
推土用事法:置立春大小餘小分之數,減大餘十八,小餘七十九,小分十八,命以紀,算外,立春前土用事日也。大餘不足加六十,小餘不足減,減大餘一,加度法而後減之。立夏、立冬求土用事皆如上法。
推日所在度法:以度法乘朔〔積日,周天去之,餘滿度法為〕積度,〔一0〕不盡為分。命度起室二,次宿除之,算外,正月朔夜半日在度及分也。求次日,日加一度,經室去度分。
推月所在度法:以月周乘朔積日,周天去之,餘滿度法為積度,不盡為分,命度如前,正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一百三十三,大月加度三十五,分二百四十五,分滿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次月朔月所在度及分也。曆先月法:以十六除月行分為大分,如所入遲疾加之,經室去度分。
推合朔月食術:置所求年積月,以會數一百六十乘之,以所入交會紀差二十二加之,滿會月去之,餘則其年正月朔去交分也。求次月,以會數加之,滿會月去之。求望,加合數。朔望去交分如合數以下,交限數以上,朔則交會,望則月食。
推入遲疾曆法:置所求年朔積分,所入遲疾差一萬五千二百四十五加之,滿通周去之,餘滿日法得一日,〔一一〕不盡為日餘,命日算外,所求年正月朔入曆。求次月,加一日,日餘七百三十四。求望,加十四日,日餘五百七十五半。餘滿日法成一日,日滿二十七去之,除日餘如周日日餘,不足減,減一日,加周虛。日滿二十七而日餘不滿周日日餘,為損。周日滿去之,為入曆一日。
推合朔月食定大小餘法:以入曆日餘乘入曆下損益率,入一日,益二十五是也。以損益盈縮積分,值損則損之,值益則益之。為定積分。以入曆日餘乘列差,滿日法盈減縮加差法,為定差法。以除定積分,所得減加本朔望小餘,值盈則減,縮則加之。為定小餘。加之滿日法,合朔月食進一日;減之不足減者,加日法而後減之,則退一日。值周日者,用周日定數。
推加時:以十二乘定小餘,滿日法得一辰,數從子起,算外,則朔望加時所在辰也。有餘者四之,滿日法得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一二〕又有餘者三之,滿日法得一為強,半法以上排成一,不滿半法棄之。以強并少為少強,并半為半強,并太為太強。得二者為少弱,〔一三〕以并少為半弱,以并半為太弱,以并太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