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書》·宋書卷三十二 志第二十二

五行三

  五行傳曰:「棄法律,逐功臣,殺太子,以妾為妻,則火不炎上。」謂火失其性而為災也。又曰:「視之不明,是謂不哲。厥咎舒,厥罰恒懊,厥極疾。時則有草妖,時則有臝蟲之孽,時則有羊禍,時則有目痾,時則有赤眚、赤祥。惟水沴火。」臝蟲,劉歆傳以為羽蟲。

  火不炎上

  魏明帝太和五年五月,清商殿災。初,帝為平原王,納河南虞氏為妃。及即位,不以為后,更立典虞車工卒毛嘉女,是為悼皇后。后本仄微,非所宜升。以妾為妻之罰也。

  魏明帝青龍元年六月,〔一〕洛陽宮鞠室災。

  二年四月,崇華殿災,延于南閣。繕復之。至三年七月,此殿又災。帝問高堂隆:「此何咎也?於禮寧有祈禳之義乎?」對曰:「夫災變之發,皆所以明教誡也。唯率禮修德,可以勝之。易傳曰:『上不儉,下不節,孽火燒其室。』又曰:『君高其臺,天火為災。』此人君苟飾宮室,不知百姓空竭,故天應之以旱,火從高殿起也。案舊占,災火之發,皆以臺榭宮室為誡。今宜罷散民役,務從節約,清掃所災之處,不敢於此有所營造。萐莆嘉禾,必生此地,以報陛下虔恭之德。」不從。遂復崇華殿,改曰九龍。以郡國前後言龍見者九,故以為名。多棄法度,疲民逞欲,以妾為妻之應也。

  吳孫亮建興元年十二月,武昌端門災。改作端門,又災內殿。案春秋魯雉門及兩觀災。董仲舒以為天意欲使定公誅季氏,若曰去其高顯而奢僭者也。漢武帝世,遼東高廟災,其說又同。今此與二事頗類也。且門者,號令所出,殿者,聽政之所。是時諸葛恪秉政,而矜慢放肆,孫峻總禁旅,而險害終著。武昌,孫氏尊號所始,天戒若曰,宜除其貴要之首者。恪果喪眾殄民,峻授政於綝,綝廢亮也。或曰孫權毀徹武昌,以增太初宮,諸葛恪有遷都意,更起門殿,事非時宜,故見災也。京房易傳曰:「君不思道,厥妖火燒宮。」

  吳孫亮太平元年二月朔,建業火。人火之也。是秋,孫綝始秉政,矯以亮詔殺呂據、滕胤,明年,又輒殺朱異。棄法律、逐功臣之罰也。

  吳孫休永安五年二月,白虎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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