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集注》·卷十三·尽心章句上


  凡四十六章。

  孟子曰:“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心者,人之神明,所以具众理而应万事者也。性则心之所具之理,而天又理之所从以出者也。人有是心,莫非全体,然不穷理,则有所蔽而无以尽乎此心之量。故能极其心之全体而无不尽者,必其能穷夫理而无不知者也。既知其理,则其所从出。亦不外是矣。以大学之序言之,知性则物格之谓,尽心则知至之谓也。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存,谓操而不舍;养,谓顺而不害。事,则奉承而不违也。殀寿不贰,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殀寿,命之短长也。贰,疑也。不贰者,知天之至,修身以俟死,则事天以终身也。立命,谓全其天之所付,不以人为害之。程子曰:“心也、性也、天也,一理也。自理而言谓之天,自禀受而言谓之性,自存诸人而言谓之心。”张子曰:“由太虚,有天之名;由气化,有道之名;合虚与气,有性之名;合性与知觉,有心之名。”愚谓尽心知性而知天,所以造其理也;存心养性以事天,所以履其事也。不知其理,固不能履其事;然徒造其理而不履其事,则亦无以有诸己矣。知天而不以殀寿贰其心,智之尽也;事天而能修身以俟死,仁之至也。智有不尽,固不知所以为仁;然智而不仁,则亦将流荡不法,而不足以为智矣。

  孟子曰:“莫非命也,顺受其正。人物之生,吉凶祸福,皆天所命。然惟莫之致而至者,乃为正命,故君子修身以俟之,所以顺受乎此也。是故知命者,不立乎岩墙之下。命,谓正命。岩墙,墙之将覆者。知正命,则不处危地以取覆压之祸。尽其道而死者,正命也。尽其道,则所值之吉凶,皆莫之致而至者矣。桎梏死者,非正命也。”桎梏,所以拘罪人者。言犯罪而死,与立岩墙之下者同,皆人所取,非天所为也。此章与上章盖一时之言,所以发其末句未尽之意。

  孟子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是求有益于得也,求在我者也。舍,上声。在我者,谓仁义礼智,凡性之所有者。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无益于得也,求在外者也。”有道,言不可妄求。有命,则不可必得。在外者,谓富贵利达,凡外物皆是。赵氏曰:“言为仁由己,富贵在天,如不可求,从吾所好。”

  孟子曰:“万物皆备于我矣。此言理之本然也。大则君臣父子,小则事物细微,其当然之理,无一不具于性分之内也。反身而诚,乐莫大焉。乐,音洛。诚,实也。言反诸身,而所备之理,皆如恶恶臭、好好色之实然,则其行之不待勉强而无不利矣,其为乐孰大于是。强恕而行,求仁莫近焉。”强,上声。强,勉强也。恕,推己以及人也。反身而诚则仁矣,其有未诚,则是犹有私意之隔,而理未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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