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書章句集注》·孟子集注卷十三盡心章句上
凡四十六章。
孟子曰:「盡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則知天矣。心者,人之神明,所以具眾理而應萬事者也。性則心之所具之理,而天又理之所從以出者也。人有是心,莫非全體,然不窮理,則有所蔽而無以盡乎此心之量。故能極其心之全體而無不盡者,必其能窮夫理而無不知者也。既知其理,則其所從出。亦不外是矣。以大學之序言之,知性則物格之謂,盡心則知至之謂也。存其心,養其性,所以事天也。存,謂操而不舍;養,謂順而不害。事,則奉承而不違也。殀壽不貳,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殀壽,命之短長也。貳,疑也。不貳者,知天之至,修身以俟死,則事天以終身也。立命,謂全其天之所付,不以人為害之。程子曰:「心也、性也、天也,一理也。自理而言謂之天,自稟受而言謂之性,自存諸人而言謂之心。」張子曰:「由太虛,有天之名;由氣化,有道之名;合虛與氣,有性之名;合性與知覺,有心之名。」愚謂盡心知性而知天,所以造其理也;存心養性以事天,所以履其事也。不知其理,固不能履其事;然徒造其理而不履其事,則亦無以有諸己矣。知天而不以殀壽貳其心,智之盡也;事天而能修身以俟死,仁之至也。智有不盡,固不知所以為仁;然智而不仁,則亦將流蕩不法,而不足以為智矣。
孟子曰:「莫非命也,順受其正。人物之生,吉凶禍福,皆天所命。然惟莫之致而至者,乃為正命,故君子修身以俟之,所以順受乎此也。是故知命者,不立乎巖牆之下。命,謂正命。巖牆,牆之將覆者。知正命,則不處危地以取覆壓之禍。盡其道而死者,正命也。盡其道,則所值之吉凶,皆莫之致而至者矣。桎梏死者,非正命也。」桎梏,所以拘罪人者。言犯罪而死,與立巖牆之下者同,皆人所取,非天所為也。此章與上章蓋一時之言,所以發其末句未盡之意。
孟子曰:「求則得之,舍則失之,是求有益於得也,求在我者也。舍,上聲。在我者,謂仁義禮智,凡性之所有者。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無益於得也,求在外者也。」有道,言不可妄求。有命,則不可必得。在外者,謂富貴利達,凡外物皆是。趙氏曰:「言為仁由己,富貴在天,如不可求,從吾所好。」
孟子曰:「萬物皆備於我矣。此言理之本然也。大則君臣父子,小則事物細微,其當然之理,無一不具於性分之內也。反身而誠,樂莫大焉。樂,音洛。誠,實也。言反諸身,而所備之理,皆如惡惡臭、好好色之實然,則其行之不待勉強而無不利矣,其為樂孰大於是。強恕而行,求仁莫近焉。」強,上聲。強,勉強也。恕,推己以及人也。反身而誠則仁矣,其有未誠,則是猶有私意之隔,而理未純也。故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