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金史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七 食貨一

戶口 通檢推排

國之有食貨,猶人之有飲食也。人非飲食不生,國非食貨不立。然燧人、庖犧能為飲食之道以教人,而不能使人無飲食之疾。三王能為食貨之政以遺後世,而不能使後世無食貨之弊。唯善養生者如不欲食啖,而飲食自不闕焉,故能適飢飽之宜,可以疾少而長壽。善裕國者初不事貨殖,而食貨自不乏焉,故能制豐約之節,可以弊少而長治。

金於食貨,其立法也周,其取民也審。太祖肇造,減遼租稅,規模遠矣。熈宗、海陵之世,風氣日開,兼務遠略,君臣講求財用之制,切切然以是為先務。雖以世宗之賢,儲積之志曷嘗一日而忘之。章宗彌文煟興,邊費亦廣,食貨之議不容不急。宣宗南遷,國土日蹙,汙池數罟,往往而然。考其立國以來,所謂食貨之法,犖犖大者曰租稅、銅錢、交鈔三者而已。三者之法數變而數窮。

官田曰租,私田曰稅。租稅之外算其田園屋舍車馬牛羊樹藝之數,及其藏鏹多寡,徵錢曰物力。物力之徵,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無苟免者。近臣出使外國,歸必增物力錢,以其受饋遺也。猛安謀克戶又有所謂牛頭稅者,宰臣有納此稅,庭陛間諮及其增減,則州縣徵求於小民蓋可知矣。故物力之外又有鋪馬、軍須、輸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紙等錢,名目瑣細,不可殫述。其為戶有數等,有課役戶、不課役戶、本戶、雜戶、正戶、監戶、官戶、奴婢戶、二稅戶。有司始以三年一籍,後變為通檢,又為推排。凡戶隸州縣者,與隸猛安謀克,其輸納高下又各不同。

法之初行,唯恐不密,言事者謂其厲民,即命罷之。罷之未久,會計者告用乏,又即舉行。其罷也志以便民,而民未見德。其行也志以足用,而用不加饒。一時君臣節用之言不絕告誡。嘗自計其國用,數亦浩瀚,若足支歷年者,郡縣稍遇歲侵,又遽不足,竟莫詰其故焉。

至於銅錢、交鈔之弊,蓋有甚者。初用遼、宋舊錢,雖劉豫所鑄,豫廢,亦兼用之。正隆而降,始議鼓鑄,民間銅禁甚至,銅不給用,漸興窯冶。凡產銅地脈,遣吏境

点击展开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