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金史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食貨二

田制 租賦 牛具稅

田制。量田以營造尺,五尺為步,闊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民田業各從其便,賣質於人無禁,但令隨地輸租而已。凡桑棗,民戶以多植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之三,猛安謀克戶少者必課種其地十之一,除枯補新,使之不闕。凡官地,猛安謀克及貧民請射者,寬鄉一丁百畝,狹鄉十畝,中男半之。請射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疊半定租,八年始徵之。作己業者以第七等疊半為稅,七年始徵之。自首冒佃比鄰地者,輸官租三分之二。佃黃河退灘者,次年納租。

太宗天會九年五月,始分遣諸路勸農之使者。熈宗天會十四年,罷來流、混同間護邏地,以予民耕牧。海陵正隆元年二月,遣刑部尚書紇石烈婁室等十一人,分行大興府、山東、真定府,拘括係官或荒閑牧地,及官民占射逃絕戶地,戍兵占佃宮籍監、外路官本業外增置土田,及大興府、平州路僧尼道士女冠等地,蓋以授所遷之猛安謀克戶,且令民請射,而官得其租也。

世宗大定五年十二月,上以京畿兩猛安民戶不自耕墾,及伐桑棗為薪鬻之,命大興少尹完顏讓巡察。

十年四月,禁侵耕圍場地。十一年,謂侍臣曰:「往歲,清暑山西,傍路皆禾稼,殆無牧地。嘗下令,使民五里外乃得耕墾。今聞其民以此去之他所,甚可矜憫。其令依舊耕種,毋致失業。凡害民之事患在不知,知之朕必不為。自今事有類此,卿等即告毋隱。」

十三年,勑有司:「每歲遣官勸猛安謀克農事,恐有煩擾。自今止令各管職官勸督,弛慢者舉劾以聞。」

十七年六月,邢州男子趙迪簡言:「隨路不附籍官田及河灘地,皆為豪強所占,而貧民土瘠稅重,乞遣官拘籍冒佃者,定立租課,復量疊人戶稅數,庶得輕重均平。」詔付有司,將行而止。復以近都猛安謀克所給官地率皆薄瘠,豪民租佃官田歲久,往往冒為己業,令拘籍之。又謂省臣曰:「官地非民誰種,然女直人戶自鄉土三四千里移來,盡得薄地,若不拘刷良田給之,久必貧乏,其遣官察之。」又謂參知政事張汝弼曰:「先嘗遣問女直土地,皆云良田。及朕出獵,因問之,則謂自起移至此,不能種蒔,斫蘆為席,或斬芻以自給。卿等其議之。」省臣奏,官地所以人多蔽匿盜耕者,由其罪輕故也。乃更條約,立限令人自陳,過限則人能告者有賞。遣同知中都路轉運使張九思往拘籍之。

十九年二月,上如春水,見民桑多為牧畜囓毀,詔親王公主及勢要家,牧畜有犯民桑者,許所屬縣官立加懲斷。

十二月謂宰臣曰:「亡遼時所撥地,與本朝元帥府,已曾拘籍矣。民或指射為無主地,租佃及新開荒為己業者可以拘括。其間播種歲久,若遽奪之,恐民失業。」因詔括地官張九思戒之。復謂宰臣曰:「朕聞括地事所行極不當,如皇后莊、太子務之類,止以名稱便為官地,百姓所執憑驗,一切不問。其相鄰冒占官地,復有幸免者。能使軍戶稍給,民不失業,乃朕之心也。」

二十年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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