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金史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六 刑

昔者先王因人之知畏而作刑,因人之知恥而作法。畏也、恥也,五性之良知,七情之大閑也。是故,刑以治已然,法以禁未然,畏以處小人,恥以遇君子。君子知恥,小人知畏,天下平矣。是故先王養其威而用之,畏可以教愛。慎其法而行之,恥可以立廉。愛以興仁,廉以興義,仁義興,刑法不幾於措乎。

金初,法制簡易,無輕重貴賤之別,刑、贖並行,此可施諸新國,非經世久遠之規也。天會以來,漸從吏議,皇統頒制,兼用古律。厥後,正隆又有續降制書。大定有權宜條理,有重修制條。明昌之世,律義、勑條並修,品式寖備。旣而泰和律義成書,宜無遺憾。然國脈紓蹙,風俗醇醨,世道升降,君子觀一代之刑法,每有以先知焉。

金法以杖折徒,累及二百,州縣立威,甚者置刃於杖,虐於肉刑。季年,君臣好用筐篋故習,由是以深文傅致為能吏,以慘酷辦事為長才。百司姦贓真犯,此可決也,而微過亦然。風紀之臣,失糾皆決。考滿,校其受決多寡以為殿最。

原其立法初意,欲以同踈戚、壹小大,使之咸就繩約於律令之中,莫不齊手並足以聽公上之所為,蓋秦人強主威之意也。是以待宗室少恩,待大夫士少禮。

終金之代,忍恥以就功名,雖一時名士有所不免。至於避辱遠引,罕聞其人。殊不知君子無恥而犯義,則小人無畏而犯刑矣。是故論者於教愛立廉之道,往往致太息之意焉。雖然,世宗臨御,法司奏讞,或去律援經,或揆義制法。近古人君聽斷,言幾於道,鮮有及之者。章宗、宣宗嘗親民事,當宁裁決,寬猛出入雖時或過中,迹其矜恕之多,猶有祖風焉。簡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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