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金史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九 百官四

符 印 鐵券 官誥 百官俸給

符制。初,穆宗之前,諸部長各刻信牌,交互馳驛,訊事擾人。太祖獻議,自非穆宗之命,擅製牌號者置重法。自是,號令始一。收國二年九月,始製金牌,後又有銀牌、木牌之制,蓋金牌以授萬戶,銀牌以授猛安,木牌則謀克、蒲輦所佩者也。故國初與空名宣頭付軍帥,以為功賞。

遞牌,即國初之信牌也,至皇統五年三月,復更造金銀牌,其制皆不傳。大定二十九年,製綠油紅字者,尚書省文字省遞用之。朱漆金字者,勑遞用之。並左右司掌之,有合遞文字,則牌送各部,付馬鋪轉遞,日行二百五十裡。如臺部別奉聖旨文字,亦給如上制。

虎符之制,承安元年製,以禮官言,漢與郡國守相為銅虎符,唐以銅魚符,起軍旅、易守長等用之。至是,斟酌漢、唐典故,其符用虎,並五左一右,左者留御前,以侍臣親密者掌之,其右付隨路統軍司、招討司長官主之,闕則次官主之。若發兵三百人以上及徵兵、召易本司長貳官,從尚書省奏請左第一符,近侍局以囊封付主奏者,尚書備錄聖旨,與符以函同封,用尚書省印記之,皆專使帶牌馳送至彼。主符者視其封,以右符勘合,然後奉行,若一有參差者,不敢承用。主者復用囊封貯左符,上用職印,具發兵狀與符以本司印封,即日還付使者,送尚書省以進,乃更其封,以付內掌之人。若復有事,左符以次出,周而復始,仍各置曆注付受日月。若盜賊急速不容先陳者,雖三百人以上,其掌兵官司亦許給付,隨即言上,詔即施行之。

貞祐三年,更定樞密院用鹿符,宣撫司用魚符,統軍司用虎符。

若發銀牌,若省付部及點檢司者,左右司用匣封印,驗封交受。若發於他處,並封題押,以匣貯之。

印制。太子之寶。大定二十二年,世宗幸上京,鑄「守國之寶」以授皇太子。二十八年,世宗不豫,以皇太孫攝政,鑄「攝政之寶」貞祐三十年十二月,以皇太子守緒控制樞密院,詔以金鑄「撫軍之寶」,如世宗時制,於啟稟之際用之。

百官之印。天會六年,始詔給諸司,其前所帶印記無問有無新給,悉上送官,敢匿者國有常憲。至正隆元年,以內外官印新舊名及階品大小不一,有用遼、宋舊印及契丹字者,遂定制,命禮部更鑄焉。

三師、三公、親王、尚書令並金印,方二寸,重八十兩,駝紐。一字王印,方一寸七分半,金鍍銀,重四十兩,鍍金三字。諸郡王印,方一寸六分半,金鍍銀,重三十五兩,鍍金三字。國公無印。一品印,方一寸六分半,金鍍銀,重三十五兩,鍍金三字。二品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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