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金史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五 選舉四
部選 省選 廉察 薦舉 功酬虧永
凡吏部選授之制,自太宗天會十二年,始法古立官,至天眷元年,頒新官制。及天德四年,始以河南、北選人並赴中京,吏部各置局銓注。又命吏部尚書蕭賾定河南、北官通注格,以諸司橫班大解、並大將軍合注差人,依年例一就銓注,餘求仕人分四季擬授,遂為定制。貞元二年,命擬注時,依舊令,求仕官明數,謂面授也。不許就本鄉,若衰病年老者毋授繁劇處。
世宗大定元年,勑從八品以下除授,不須奏聞。又制,求仕官毋入權門,違者追一官降除,有所餽獻而受之者,奏之。
二年,詔隨季選人,如無過或有功酬者,依格銓注。有廉能及污濫者,約量升降,呈省。
七年,命有司,自今每季求仕人到部,令本部體問,政迹出衆者、及贓污者,申省核實以聞,約量升擢懲斷,年老者勿授縣令。又謂宰臣曰:「隨朝官能否,大率可知。若外路轉運司幕官以至縣令,但驗資考,其中縱有忠勤廉潔者,無路而進,是此人終身不敢望三品矣,豈進賢退不肖之道哉。自今通三考視其能否,以定升降為格。」又曰:「今用人之法甚弊,其有不求聞達者,入仕雖久,不離小官,至三四十年不離七品者。而新進者結朝貴,致顯達,此豈示激勸之道。卿等當審於用人,以革此弊。」
時清州防禦使常德輝上言:「吏部格法,止敘年勞,是以雖有才能,拘於法而不得升,以致人材多滯下位。又刺史縣令親民之職,多不得人,乞加體察,然後公行廉問,庶使有懼心。且今酒稅使尚選能者,況承流宣化之官,可不擇乎。自今宜以能吏當任酒使者授親民之職。」從之。
十年,上謂宰臣曰:「守令以下小官,能否不能遍知。比聞百姓或請留者,類皆不聽。凡小官得民悅,上官多惡之,能承事上官者,必不得民悅。自今民願留者,許直赴部,告呈省。遣使覆實,其績果善可超升之,如丞簿升縣令之類,以示激勸。」
二十六年,以闕官,勑「見行格法合降資歷內,三降兩降各免一降,一降者勿降。省令譯史合得縣令資歷內,免錄事及下縣令各一任。密院令史三考以上者,同前免之。臺、部、宗正府、統軍司令譯史,合歷縣令任數,免下令一任。外路右職文資諸科,合歷縣令亦免一任。當過檢法知法,三考得錄事者,已後兩除一差」。
明昌三年,上曰:「舊制,每季到部求仕人,識字者試以書判,不識字者問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