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金史卷九十六 列傳第三十四
黃久約 李晏 李仲略 李愈 王賁 許安仁 梁襄 路伯達
黃久約字彌大,東平須城人也。曾祖孝綽有隱德,號「潛山先生」。父勝,通判濟州。母劉氏,尚書右丞長言之妹,一夕夢鼠銜明珠,寤而久約生,歲實在子也。
擢進士第,調鄆城主簿,三遷曹州軍事判官。有盜竊民財,訴者以為強,郡守欲傅以重辟,久約閱實,囚得免死。累擢禮部員外郎,兼翰林修撰,升待制,授磁州刺史。磁並山,素多盜,旣獲而款伏者,審錄官或不時至,繫者多以杖殺,或死獄中。久約惻然曰:「民雖為盜而不死于法可乎?」乃盡請讞之而後行。
久之,復入翰林為直學士,尋授左諫議大夫,兼禮部侍郎,為賀宋生日副使。至臨安,適館伴使病,宋人議欲以副使代行使事,久約曰:「設副使亦病,又將使都轄、掌儀輩行禮乎?」竟令國信使獨前行,副使與館伴副使聯騎如故,乃終禮而還。道經宿、泗,見貢新枇杷子者,州縣調民夫遞進,還奏罷之。
時以貧富不均,或欲令富民分貸貧者,下有司議,久約曰:「物之不齊,物之情也。貧富不均,亦理之常。若從或者言,適足以歛怨,非損有餘補不足之道。」章宗時領右丞相,韙其議。尋上章請老,詔諭之曰:「卿忠直敢言,匡益甚多,未可使去左右。」遷太常卿,仍兼諫職。
時郡縣多闕官,久約言:「世豈乏材,閡於資格故也。明詔每責大臣以守格法而滯人材,乞斷自宸衷而力行之。」世宗曰:「此事宰相不屬意,而使諫臣言之歟?」即日授刺史者數人。久約又言宜令親王以下職官遞相推舉,世宗曰:「薦舉人材惟宰相當為耳,他官品雖高,豈能皆有知人之監。方今縣令最闕,宜令刺史以上舉可為縣令者,朕將察其實能而用之。」又謂久約曰:「近日察舉好官皆是諸科監臨,全無進士何也?豈薦舉之法已有姦弊,不可久行乎?」久約曰:「諸科中豈無廉能人,不因察舉有終身不至縣令者,此法未可廢也。」上曰:「爾舉孫必褔是乎?」久約曰:「臣頃任磁州時,必褔為武安丞,臣見其廉潔向公、無所顧避,所以保舉。不謂必褔旣任警巡使,處決凝滯。」上曰:「必褔非獨遲緩,亦全不解事,所以罪不及保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