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書》·卷五十一 志第四十一

食貨一

  古之善治其國而愛養斯民者,必立經常簡易之法,使上愛物以養其下,下勉力以事其上,上足而下不困。故量人之力而授之田,量地之產而取以給公上,量其入而出之以為用度之數。是三者常相須以濟而不可失,失其一則不能守其二。及暴君庸主,縱其佚欲,而苟且之吏從之,變制合時以取寵於其上。故用於上者無節,而取於下者無限,民竭其力而不能供,由是上愈不足而下愈困,則財利之說興,而聚斂之臣用。記曰:「寧畜盜臣。」盜臣誠可惡,然一人之害爾。聚斂之臣用,則經常之法壞,而下不勝其弊焉。

  唐之始時,授人以口分、世業田,而取之以租、庸、調之法,其用之也有節。蓋其畜兵以府衛之制,故兵雖多而無所損;設官有常員之數,故官不濫而易祿。雖不及三代之盛時,然亦可以為經常之法也。及其弊也,兵冗官濫,為之大蠹。自天寶以來,大盜屢起,方鎮數叛,兵革之興,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數,不能節矣。加以驕君昏主,姦吏邪臣,取濟一時,屢更其制,而經常之法,蕩然盡矣。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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