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書》·卷二十一 志第十一

禮樂十一

  聲無形而樂有器。古之作樂者,知夫器之必有弊,而聲不可以言傳,懼夫器失而聲遂亡也,乃多為之法以著之。故始求聲者以律,而造律者以黍。自一黍之廣,積而為分、寸;一黍之多,積而為龠、合;一黍之重,積而為銖、兩。此造律之本也。故為之長短之法,而著之於度;為之多少之法,而著之於量;為之輕重之法,而著之於權衡。是三物者,亦必有時而弊,則又總其法而著之於數。使其分寸、龠合、銖兩皆起於黃鍾,然後律、度、量、衡相用為表裏,使得律者可以制度、量、衡,因度、量、衡亦可以制律。不幸而皆亡,則推其法數而制之,用其長短、多少、輕重以相參考。四者旣同,而聲必至,聲至后樂可作矣。夫物用於有形而必弊,聲藏於無形而不竭,以有數之法求無形之聲,其法具存。無作則已,苟有作者,雖去聖人於千萬歲後,無不得焉。此古之君子知物之終始,而憂世之慮深,其多為之法而丁寧纖悉,可謂至矣。

  三代旣亡,禮樂失其本,至其聲器、有司之守,亦以散亡。自漢以來,歷代莫不有樂,作者各因其所學,雖清濁高下時有不同,然不能出於法數。至其所以用於郊廟、朝廷,以接人神之歡,其金石之響,歌舞之容,則各因其功業治亂之所起,而本其風俗之所由。

  自漢、魏之亂,晉遷江南,中國遂沒於夷狄。至隋滅陳,始得其樂器,稍欲因而有作,而時君褊迫,不足以堪其事也。是時鄭譯、牛弘、辛彥之、何妥、蔡子元、于普明之徒,皆名知樂,相與譔定。依京房六十律,因而六之,為三百六十律,以當一歲之日,又以一律為七音,音為一調,凡十二律為八十四調,其說甚詳。而終隋之世,所用者黃鍾一宮,五夏、二舞、登歌、房中等十四調而已。

  記曰:「功成作樂。」蓋王者未作樂之時,必因其舊而用之。唐興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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