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書》·卷四十五 志第三十五

選舉志下

  凡選有文、武,文選吏部主之,武選兵部主之,皆為三銓,尚書、侍郎分主之。

  凡官員有數,而署置過者有罰,知而聽者有罰,規取者有罰。每歲五月,頒格于州縣,選人應格,則本屬或故任取選解,列其罷免、善惡之狀,以十月會于省,過其時者不敘。其以時至者,乃考其功過。同流者,五五為聯,京官五人保之,一人識之。刑家之子、工賈異類及假名承偽、隱冒升降者有罰。文書粟錯,隱倖者駮放之;非隱倖則不。

  凡擇人之法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辯正;三曰書,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長。四事皆可取,則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勞。得者為留,不得者為放。五品以上不試,上其名中書門下;六品以下始集而試,觀其書、判。已試而銓,察其身、言;已銓而注,詢其便利而擬;已注而唱,不厭者得反通其辭,三唱而不厭,聽冬集。厭者為甲,上于僕射,乃上門下省,給事中讀之,黃門侍郎省之,侍中審之,然後以聞。主者受旨而奉行焉,謂之「奏受」。視品及流外,則判補。皆給以符,謂之「告身」。凡官已受成,皆廷謝。

  凡試判登科謂之「入等」,甚拙者謂之「藍縷」。選未滿而試文三篇,謂之「宏辭」;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中者即授官。

  凡出身,嗣王、郡王,從四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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