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史》·遼史卷六十一 志第三十 刑法志上

刑也者,始於兵而終於禮者也。鴻荒之代,生民有兵,如蜂有螫,自衛而已。蚩尤惟始作亂,斯民鴟義,姦宄並作,刑之用豈能已乎?帝堯清問下民,乃命三后恤功於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故曰刑也者,始於兵而終於禮者也。先王順天地四時以建六卿。秋,刑官也,象時之成物焉。秋傳氣於夏,變色於春,推可知也。

  遼以用武立國,禁暴戢姦,莫先於刑。國初制法,有出於五服、三就之外者,兵之勢方張,禮之用未遑也。及阻午可汗知宗室雅里之賢,命為夷離菫以掌刑辟,豈非士師之官,非賢者不可為乎。太祖、太宗經理疆土,擐甲之士歲無寧居,威克厥愛,理勢然也。子孫相繼,其法互有輕重;中間能審權宜,終之以禮者,惟景、聖二宗為優耳。

  然其制刑之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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