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史》·遼史卷四十五 志第十五 百官志一
官生於職,職沿於事,而名加之。後世沿名,不究其實。吏部一太宰也,為大司徒,為尚書,為中書,為門下。兵部一司馬也,為大司馬,為太尉,為樞密使。沿古官名,分今之職事以配之,於是先王統理天下之法,如治絲而棼,名實淆矣。
契丹舊俗,事簡職專,官制朴實,不以名亂之,其興也勃焉。太祖神冊六年,詔正班爵。至于太宗,兼制中國,官分南、北,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國制簡朴,漢制則沿名之風固存也。遼國官制,分北、南院。北面治宮帳、部族、屬國之政,南面治漢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因俗而治,得其宜矣。
初,太祖分迭剌夷離菫為北、南二大王,謂之北、南院。宰相、樞密、宣徽、林牙,下至郎君、護衛,皆分北、南,其實所治皆北面之事。語遼官制者不可不辨。
凡遼朝官,北樞密視兵部、南樞密視吏部,北、南二王視戶部,夷離畢視刑部,宣徽視工部,敵烈麻都視禮部,北、南府宰相總之。惕隱治宗族,林牙修文告,于越坐而論議以象公師。朝廷之上,事簡職專,此遼所以興也。
北面
北面朝官
契丹北樞密院。掌兵機、武銓、群牧之政,凡契丹軍馬皆屬焉。以其牙帳居大內帳殿之北,故名北院。元好問所謂「北衙不理民」是也。
北院樞密使。
知北院樞密使事。
知樞密院事。
北院樞密副使。
知北院樞密副使事。
同知北院樞密使事。
簽書北樞密院事。
北院都承旨。
北院副承旨。
北院林牙。
知北院貼黃。
給事北院知聖旨頭子事。
掌北院頭子。
北樞密院敞史。
北院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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