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五代史》·卷一百四十七 志九 刑法志

案:刑法志序,永樂大典原闕。

  梁太祖開平三年十一月,詔太常卿李燕、御史蕭頃、中書舍人張衮、戶部侍郎崔沂、大理卿王鄯、邢部郎中崔誥,共刪定律令格式。

  四年十二月,宰臣薛貽矩奏:「太常卿李燕等重刊定律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併目錄一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凡五部一十帙,共一百三卷。敕中書舍人李仁儉詣閣門奉進,伏請目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仍頒下施行。」從之。原註:是時,大理卿李保殷進所撰刑律總要十二卷。

  唐莊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臺奏:「當司刑部、大理寺本朝法書,自朱溫僭逆,刪改事條,或重貨財,輕入人命,或自徇枉過,濫加刑罰。今見在三司收貯刑書,並是偽廷刪改者,兼偽廷先下諸道追取本朝法書焚毀,或經兵火所遺,皆無舊本節目。只定州敕庫有本朝法書具在,請敕定州節度使速寫副本進納,庶刑法令式,並合本朝舊制。」從之。未幾,定州王都進納唐朝格式律令,凡二百八十六卷。

  二年二月,刑部尚書盧價奏,纂集同光刑律統類凡一十三卷,上之。

  周太祖廣順元年六月,敕侍御史盧億、刑部員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濤同議定重寫法書一百四十八卷。先是,漢隱帝末,因兵亂法書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寫律令格式、統類編敕,統類原本訛「統數」,今據文獻通攷改正。凡改點畫及義理之誤字凡二百一十四,以晉、漢及國初事關刑法敕條,凡二十六件,分為二卷,附于編敕,目為大周續編敕,命省、寺行用焉。案宋史:盧億,周初為侍御史,漢末兵亂,法書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寫律令格式、統類編敕,乃詔億與刑部員外曹匪躬、大理正段濤同加議定舊本,以京兆府改同五府,開封、大名府改同河南府,長安、萬年改為次赤縣,開封、浚儀、大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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