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五代史》·卷一百四十八 志十 選舉志

按唐典,凡選授之制,天官卿掌之,所以正權衡而進賢能也;凡貢舉之政,春官卿掌之,所以覈文行而第雋秀也。洎梁氏以降,皆奉而行之,縱或小有釐革,亦不出其軌轍。今採其事,備紀于後,以志五代審官取士之方也。

  梁開平元年七月,敕:「近年舉人,當秋薦之時,不親試者號為『拔解』,今後宜止絕。」

  四月,兵部尚書、權知貢舉姚洎奏:「近代設文科、選冑子,所以綱維名教,崇樹邦本也。今在朝公卿親屬、將相子孫,有文行可取者,請許所在州府薦送,以廣疏材之路。」從之。案文獻通考:唐時知貢舉皆用禮部侍郎,梁開平中,始命兵部侍郎楊涉權知貢舉。此事薛史不載。

  唐同光二年十月,中書奏,請停舉選一年。敕:「舉、選二門,國朝之重事,但要精確,難議權停,宜准常例處分。」

  天成元年八月,敕:「應三京、諸道,今年貢舉人,可依常年取解,仍令隨處量事,津送赴闕。」

  五年二月九日,敕:「近年文士,輕視格條,就試時疏于帖經,帖經原本作「帖括」,今據五代會要改正。登第後恥于赴選。宜絕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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