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書》·卷八 志第三

禮儀三

  陳永定三年七月,武帝崩。新除尚書左丞庾持稱:「晉、宋以來,皇帝大行儀注,未祖一日,告南郊太廟,奏策奉謚。梓宮將登轀輬,侍中版奏,已稱某謚皇帝。遣奠,出於陛階下,方以此時,乃讀哀策。而前代策文,猶云大行皇帝,請明加詳正。」國子博士、領步兵校尉、知儀禮沈文阿等謂:「應劭風俗通,前帝謚未定,臣子稱大行,以別嗣主。近檢梁儀,自梓宮將登轀輬,版奏皆稱某謚皇帝登轀輬。伏尋今祖祭已奏策謚,哀策旣在庭遣祭,不應猶稱大行。且哀策篆書,藏於玄宮。」謂「依梁儀稱謚,以傳無窮」。詔可之。

  天嘉元年八月癸亥,尚書儀曹請今月晦皇太后服安吉君禫除儀注。沈洙議:「謂至親期斷,加降故再期,而再周之喪,斷二十五月。但重服不可頓除,故變之以纖縞,創巨不可便愈,故稱之以祥禫。禫者,淡也,所以漸祛其情。至如父在為母出適後之子,則屈降之以期。期而除服,無復衰麻,緣情有本同之義,許以心制。心制旣無杖絰可除,不容復改玄綅,旣是心憂,則無所更淡其心也。且禫杖期者,十五月已有禫制。今申其免懷之感,故斷以再周,止二十五月而已。所以宋元嘉立義,心喪以二十五月為限。大明中,王皇后父喪,又申明其制。齊建元中,太子穆妃喪,亦同用此禮。唯王儉古今集記云,心制終二十七月,又為王逡所難。何佟之儀注用二十五月而除。案古循今,宜以再周二十五月為斷。今皇太后於安吉君心喪之期,宜除於再周,無復心禫之禮。」詔可之。

  隋制,諸岳崩瀆竭,天子素服,避正寢,撤膳三日。遣使祭崩竭之山川,牲用太牢。

  皇帝本服大功已上親及外祖父母、皇后父母、諸官正一品喪,皇帝不視事三日。皇帝本服五服內親及嬪、百官正二品已上喪,並一舉哀。太陽虧、國忌日,皇帝本服小功緦麻親、百官三品已上喪,皇帝皆不視事一日。

  皇太后、皇后為本服五服內諸親及嬪,一舉哀。皇太子為本服五服之內親及東宮三師、三少、宮臣三品已上,一舉哀。

  梁天監元年,齊臨川獻王所生妾謝墓被發,不至埏門。蕭子晉傳重,諮禮官何佟之。佟之議,以為:「改葬服緦,見柩不可無服故也。此止侵墳土,不及於槨,可依新宮火處三日哭假而已。」帝以為得禮。二年,何佟之議:「追服三年無禫。」尚書議,並以佟之言為得。

  又二年,始興王嗣子喪。博士管咺議,使國長從服緦麻。

  四年,掌凶禮嚴植之定儀注,以亡月遇閏,後年中祥,疑所附月。帝曰:「閏蓋餘分,月節則各有所隷。若節屬前月,則宜以前月為忌,節屬後月,則宜以後月為忌。祥逢閏則宜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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