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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书》知识导读一、导言当我们谈论中国古代的经济、法律和政治思想时,我们不能忽视一部充满深刻洞察和前瞻性思考的经典之作——《商君书》。这部春秋时期商鞅及其后学所著的典籍,以其独树
盘点商君书中十句经典话语 君子有过亦不必言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商君书的文章,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商君书·更法》圣明的人认为只要将国家变得强大,就可以不必固守原来的法律。故出战而强,入休而富者,王也。为国而能使其民尽
商君书是谁写的?为何要把商君书列为禁书?
但是商鞅变法对于秦国来说的确是好事,为什么《商君书》反而会成为禁书,而且还是天下第一禁书?结合一些史料来看,认为作者是商鞅及其他人的可能性是最合理的。所以,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历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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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子
商子秦商鞅提要卷一更法第一垦令第二农战第三去强第四卷二说民第五算地第六开塞第七卷三壹言第八错法第九战法第十立本第十一兵守第十二靳令第十三修权第十四卷四徕民第十五刑约第十六亡佚赏刑第十七画策第十八卷五境内第十九弱民第二十御盗第二十一亡佚外内第二十二君臣第二十三禁使第二十四慎法第二十五定分第二十六提要《商子》五卷,旧本题秦商鞅撰。鞅事迹具《史记》。鞅封於商,号商君,故《汉志》称《商君》二十九篇,《三国志·先主传注》,亦称《商君书》。其称《商子》,则自《隋志》始也。陈振孙《书录解题》云,《汉志》二十九篇,今二十八篇,已亡其一。晁公武《读书志》则云,本二十九篇,今亡者三篇。《读书志》成於绍兴二十一年,既云已阙三篇。《书录解题》成於宋末,乃反较晁本多二篇。殆两家所录,各据所见之本,故多寡不同欤。此本自更法至定分,目凡二十有六,似即晁氏之本。然其中第十六篇、第二十一篇又皆有录无书,则并非宋本之旧矣。《史记》称读鞅开塞书,在今本为第七篇,文义甚明。司马贞作《索隐》,乃妄为之解,为晁公武所讥。知其书唐代不甚行,故贞不及睹。又《文献通考》引周氏《涉笔》,以为鞅书多附会後事,疑取他词,非本所论著。然周氏特据文臆断,未能确证其非。今考《史记》,称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鞅欲反,惠王乃车裂鞅以徇。则孝公卒後,鞅即逃死不暇,安得著书?如为平日所著,则必在孝公之世,又安得开卷第一篇即称孝公之谥?殆法家者流掇鞅馀论,以成是编,犹管子卒於齐桓公前,而书中屡称桓公耳。诸子之书,如是者多。既不得撰者之主名,则亦姑从其旧,仍题所托之人矣。更法第一孝公平画,公孙鞅、甘龙、杜挚三大夫御于君。虑世事之变,讨正法之本求使民之道。君曰:“代立不忘社稷,君之道也;错法务明主长,臣之行也。今吾欲变法以治,更礼以教百姓,恐天下之议我也。”公孙鞅曰:“臣闻之:‘疑行无成,疑事无功。’君亟定变法之虑,殆无顾天下之议之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见负于世;有独知之虑者,必见骜于民。语曰:‘愚者暗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郭偃之法曰:‘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孝公曰:“善!”甘龙曰:“不然。臣闻之:‘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因民而教者,不劳而功成;据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今若变法,不循秦国之故,更礼以教民,臣恐天下之议君,愿孰察之。”公孙鞅曰:“子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夫常人安于故习,学者溺于所闻。此两者,所以居官而守法,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拘礼之人不足与言事,制法之人不足与论变。君无疑矣。”杜挚曰:“臣闻之:‘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臣闻:‘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君其图之!”公孙鞅曰:“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脩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君无疑矣。”孝公曰:“善!吾闻穷巷多怪,曲学多辩。愚者之笑,智者哀焉;狂夫之乐,贤者丧焉。拘世以议,寡人不之疑矣。”于是遂出垦草令。垦令第二无宿治,则邪官不及为私利于民。而百官之情不相稽,则农有余日;邪官不及为私利于民,则农不败。农不败而有余日,则草必垦矣。訾粟
商鞅秦商君书
《商君书》是战国时期商鞅一派法家著作的汇编,又名《商子》。商鞅(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38年),他出身于卫国国君的远亲,名鞅,所以称卫鞅或者公孙鞅,后来因为在秦国变法有功,被封在商,所以后人一般都称他商鞅。他年轻时就喜欢法律之学,曾经在魏国相公叔痤的手下做过家臣,对李悝和吴起等人在魏国的变法情况很熟悉,在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广求贤才,商鞅于是带着《法经》到了秦国,开始在秦国变法,史称“商鞅变法”。《汉书。艺文志》中收录了《商君书》二十九篇,现存二十四篇。其中也保留了商鞅遗著,记录了商鞅的言行,大概是战国末年商鞅学派的后人编成的。《商君书》主要记载了商鞅的变法理论和具体措施。《开塞》篇提出了社会发展的四个阶段:“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今世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所以,在当今之世,首要的任务是生存,但要生存就必须增强国力,实行“以力服人”的“霸道”,而不能实行儒家主张的“王道”。所以商鞅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即变法要根据现在的具体情况,不能再守旧。在具体措施上,商鞅主张:第一,加强君权,建立赏罚严明的法治制度,即“壹赏”、“壹刑”、“壹教”。“壹赏”就是赏赐只能给有功的人和积极告发犯罪的人。“壹刑”就是处罚不分等级,不照顾贵族特权,不随意赦免。商鞅总结了一条前人的教训:“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壹教”就是取消所有违背法令和不利于农战的思想言论。他鄙视诗书礼仪,还把“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说成了“六虱”,反对根据这六种情况授予官职。第二,奖励军功,提倡耕战,取消贵族的世袭特权。商鞅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他解释说:“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逸,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所以国家就可以利用这种本性,用奖赏的方法激励百姓努力生产,作战时努力杀敌。同时,取消没有军功的贵族特权。第三,推行法治要重视法治、信用和权势。执法要公平,要讲究信用,即使官员贵族犯罪也要处罚。为了加强君主的权势,必须尊君。第四,治理国家要用重刑,商鞅称为“以刑去刑”。他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则重者无从至矣”。即对轻罪严厉处罚,就可以杜绝犯重罪了。这种重刑思想后来被秦始皇、李斯接受,结果导致了秦的速亡。
商鞅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