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的刑法

  隋唐时期,中国封建刑法进一步发展,全面规定了侵犯封建统治的各种犯罪,改革刑罚制度,刑罚方法逐渐简化、宽缓,封建的五刑形成和最后确立。这个时期的刑法有其突出的特点。

  (1)“十恶大罪”的确定

  “十恶大罪”是封建法律中规定的不可赦免的十种罪名,称“十恶不赦”。隋《开皇律》正式确定十恶的罪名,唐以后各代相沿不改。

  “十恶大罪”包括:(一)谋反,是反对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封建国家统治的行为。(二)谋大逆,指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三)谋叛,主要是本朝官吏背叛朝廷,投奔外国或投降藩国的行为。(四)恶逆,指殴打或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五)不道,指杀死本无死罪的人或杀人后肢解尸体的行为。(六)大不敬,指对皇帝的人身和尊严有所侵犯的行为,包括盗窃祭神物品、供品,皇帝衣物用具、玺、符等;或制造御用药品不如本方,饮食误犯食禁等。(七)不孝,指子女不善事父母的行为。例如,控告或诅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别籍异财(分家另过)或供养有缺;诈称父母、祖父母死,或闻祖父母、父母死,藏匿不举哀;或在丧期嫁娶作乐等。(八)不睦,指亲族之间互相侵犯的行为,如谋杀亲族的人,卑幼对尊长有殴打或控告的行为。(九)不义,指下官杀死上司,学生杀死老师,妻子闻丈夫死亡后隐匿不举行哀悼或寻欢作乐、穿吉服、改嫁等行为。(十)内乱,指亲属相奸的行为。

  “十恶大罪”被认为是“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的极端严重的犯罪行为,被放在唐律的篇首,所谓“毁裂冠冕”,是指侵犯作为封建统治阶级最高代表的皇帝,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四个罪,都属于这方面。“亏损名教”,是指侵犯父母尊长,破坏封建伦理道德关系,恶逆、不道、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六个罪,都属于这方面。这两句话说明了确定十恶大罪的目的,在于维护封建政权和封建统治秩序。

  (2)其他犯罪的规定中的明显特点

  隋律中对盗窃罪处刑非常严厉。隋文帝下令盗一钱以上者处弃市之刑,盗边粮一升以上皆斩,并籍没其家。后来,到隋炀帝时刑罚更严,盗窃者不论罪行轻重,一律斩首。

  唐律各篇所列犯罪种类比较详细。

  关于危害国家统治方面的犯罪,除谋反、谋叛、大不敬等属于十恶大罪外,还有私度关津罪,擅发兵马、泄露军机罪,伪造玺符、制书罪等。

  关于侵犯人身方面的犯罪,唐律规定有杀人罪和伤人罪,把杀人罪分为故意杀人、过失杀人和合谋杀人;把伤人罪分为故意伤害、过失伤害和共同伤害,并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刑。

  关于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唐律把盗分为窃盗、强盗和监守盗三种。窃盗是潜形隐面窃取他人财物;强盗是以暴力威胁他人而取得财物;监守盗是官吏利用职务便利条件去盗取财物。其中强盗罪被认为是最危险的犯罪,即使没有盗取到财物也要处死刑。还有毁损官私财物罪、侵犯田产罪、勒索、诈取财物罪等。

  唐律还规定一些经济犯罪,如严禁杀牛马,违者处徒刑一年;对官有牲畜饲养不得法以致死亡的,也要处刑;私自出借官物,以盗论;对库藏物品保管不善而损坏的,以赃论,等等。此外,还规定破坏市场罪,私造度量衡不合规格,主管市场的官吏评价不公,操纵市场故意提高或降低物价等行为,都要处以笞刑或杖刑。

  关于职务方面的犯罪,有“署置过限”(即超过法定编制)罪,官吏贪赃枉法罪,违反驿使规程罪,违反户籍、厩库管理罪,厩库管理失职罪,擅自兴造罪等。另外还有逃避兵役、徭役方面的犯罪,关于破坏社会秩序方面的犯罪,关于犯奸方面的犯罪等等。

  (3)确定封建五刑制

  隋唐时期,对刑罚制度进行改革。隋文帝废除了鞭刑、宫刑、辕刑、枭首、孥戮、连坐等酷刑,确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这是自汉文帝废除肉刑以来对刑罚制度的又一次重要改革。唐代的刑罚进一步定型化,详列了五刑的等级。隋唐的刑制改革,反映中国封建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提高。

  笞刑,是用竹板或荆条击打罪犯的背脊、臀、腿部的一种刑罚,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主要用于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隋唐的笞刑分五等,从10至50,每等加10。

  杖刑,是用大于笞刑所用的竹杖或荆条捶击罪犯的背、臀、腿部的刑罚,比笞刑稍重。杖刑常使受刑人致死,唐初对杖刑的部位加以限制,规定所用刑具“常行杖”,长三尺五寸,皆削去其节,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隋唐律规定杖刑分五等,从60至100,每等加10。

  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人的自由并强迫其劳役的一种刑罚。隋唐律中的徒刑分五等,从一年至三年,每等加半年。这是自由刑与劳役刑的结合。犯人带钳或枷劳动。

  流刑,是将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去服劳役,不许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隋朝的流刑分三等,即流1000里、1500里、3000里,称为“三流”。唐朝的流刑也分三等,由2000里至3000里,每等加500里。被判处流刑的罪犯,还要附加“居作”,即在配所内服劳役。流刑重于徒刑,而轻于死刑。

  死刑,是剥夺罪犯的生命,古时称为大辟,是最重的刑罚。隋、唐律中只规定绞、斩两种处刑方法,比以前各朝简明。

  (4)减免官僚贵族刑罚的特权制

  封建法是特权法,公然在法律里规定人们在法律面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一点集中反映在“八议”制度上。“八议”制度,是指统治阶级上层人士中八种有特权身份的人犯了罪,可以经过特别审议并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制度。源出自西周的“八辟”,即八种享有特权的人单有一种法制,他们犯了法不能随便处置,先“议”后依法处罚。如何“议”法,当时没有规定。从春秋战国到秦朝,法家得势,强调“法不阿贵”,“一断于法”,“八辟”原则遭冷落。汉武帝推崇儒术,八议逐渐进入法制,对县令以上官员,实行“有罪先请”的制度。但这时八议尚未系统化,也没有普遍实行。三国时魏明帝制定《魏律》,第一次把“八议”载入律文中,随后,两晋南北朝和隋唐至宋元明清的律文中都有规定。

  唐律规定适用“八议”的对象是:(一)议亲,即皇亲国戚;(二)议故,即长期侍奉过皇帝的故旧;(三)议贤,即有封建大德行,为人楷模的“贤人君子”;(四)议能,治国治军有大才干的人;(五)议功,为封建王朝建立过大功勋的人;(六)议贵,封建官僚和贵族,一般指三品以上职事官,及有一品爵者;(七)议勤,为封建国家历经艰险,服务勤劳的人;(八)议宾,前朝贵族。

  唐律规定,以上皇亲国戚,贵族官僚,符合八议对象的,按其亲疏等级分别享有议、请、减、赎、当、免等一系列特权。

  所谓“议”,指以上八种人犯了除十恶大罪以外的其他罪,应判流刑以下的,减一等;应判死罪的,将其所犯罪行及应议的理由奏明皇帝,皇帝再交下都堂集议,议定后奏上,由皇帝从轻裁决,一般司法官无权过问。

  所谓“请”,指八议对象中一定范围的亲属,犯死罪者奏请皇帝决裁,犯流罪以下减一等。“请”和“议”不同,“议”的对象是八议人自身,而“请”的对象是八议人的亲属,所以对请者的限制较议更严。

  所谓“减”,指七品以上官吏和五品以上官爵应“请”者的亲属,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处刑,死罪例外。

  所谓“赎”,即用铜赎罪。适用三种人,一是享有议、请、减特权的人;二是九品以上官吏,三是七品以上官一定范围的家属。这三种人犯流罪以下的可以用铜赎罪。笞刑50赎铜五斤,杖刑100赎铜10斤,徒刑三年赎铜60斤。实际上,死罪也可以赎。唐律明文规定死罪不分绞斩,赎铜120斤。

  所谓“当”,或称“官当”,即用官品的等级来抵消刑罚,适用于一般官吏。唐律规定,五品以上,一官可抵“私罪”徒刑二年,“公罪”徒刑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可抵“私罪”徒刑一年,“公罪”徒刑二年。唐律把罪分为“公罪”和“私罪”,“公罪”指官吏因公事致罪,“私罪”指官吏以权谋私犯罪。“公罪”多出于过失,“私罪”多出于故意。所以,“私罪”从重,“公罪”从轻。

  所谓“免”,是用免去官爵的办法来抵服徒罪。免官比徒有三种形式:一是除去官爵名,比徒三年;二是免官不除名,比徒二年;三是免去现任官职,比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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