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与明朝立法

  中国古代法制史中,历代开国君主都比较重视修定法律,朱元璋尤为突出。

  1364年,朱元璋打下武昌。此时,他虽尚未建立起明王朝,但已考虑到“正纲纪,立法度”,经常在他的吴王府西楼上召见议律官,请他们坐下来,从容讨论律文。他认为“元氏昏乱,威福下移”,“不知修法度,以明军政”,也就是说,元末法纪废弛,吏治腐败,招致灭亡,因此,治乱世,刑不得不重,不可不猛。他还认为“法贵简当,使人易晓”,条款不可繁琐,律意不可含糊。他为创制划一的法制,煞费心机,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树立法律的威信。

  (1)重典《大明律》的制定

  公元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即帝位,建立明王朝后,便召集儒臣和刑官每天给他讲解20条唐律,以便为制定一部新法典作准备。公元1373年(洪武六年),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和翰林学士宋濂编修《大明律》时,每拟好一篇呈上贴在宫内庑廊之上,由他细细审定。第二年,《大明律》修成,分12篇,“篇目一准于唐”,是唐律的翻版。公元1397年(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的《大明律》,共30卷,460条。这时,朱元璋已70岁高龄,为颁行《大明律》,他亲临午门主持典礼,发表谕旨,阐明制作律诰昭示臣民的目的。

  《大明律》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比较成熟的一部法典。在体例上,明律突破了唐律12篇的老传统,首创按六部分类的形式,共七篇: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这是中央集权加强在立法形式上的表现。在内容上,明律与唐律的精神实质相同,但是明律对轻罪的处罚,比唐律要轻;对重罪的处罚,比唐律要重。即所谓“轻其轻罪,重其重罪”。这是封建统治和司法镇压经验的总结。朱元璋在《大明律》序文中说:“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他要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也就是说用礼法并用的两手进行统治,对一般人民用儒家的礼义来教化,对不听教化而决意进行反抗的“顽民”,则用法律来镇压。

  《大明律》几次修订,创造出新的体系结构,它吸取了唐律的基本精神,融合了唐以后到明初30年的统治经验,是一部简于唐律,严于宋律,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2)酷法《明大诰》的颁行

  朱元璋吸取元朝纲纪废弛以至覆亡的教训,遵循“刑乱国用重典”的思想,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于公元1385年(洪武十八年)颁布了《大诰》。“大诰”,原是帝王对下臣的告诫。早在西周时周公对殷商臣民的训诫,被编成《尚书·大诰》。朱元璋效法周公,把自己的严刑峻法称作大诰,这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的独创。

  《明大诰》共有四篇,236条,包括法外用刑的具体案例,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以及为惩治吏民的特别法。《明大诰》是历史上空前严峻的一部法典,是超出五刑的酷法。它不但任意扩大了族诛、凌迟等酷刑范围,还公然把早已废除的肉刑列在《大诰》上。例如,挑筋、断指、刖足、割鼻、断手、阉割等。

  《明大诰》不仅是办案的根据,还作为国子监学和科举考试的必修课程,朱元璋下令“全国军民人人诵习”。要求塾师宣讲《大诰》,民间也要习读《大诰》,做到家传人诵。家藏《大诰》,犯罪可减等处罚。全国争购《大诰》成风,一些士大夫也以此作为进身之阶,争相讲读。

  朱元璋为什么这样重视立法?在《皇明祖训》中有他一段话可以得到解答。他说:他“起兵40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他有能力驾驭臣民。但是后世子孙是“宫生内长,人情善恶未能周知”,他们将来做皇帝时,恐其威严不足,所以要制定一部“历代相承”的法律,使“子孙守之”。一句话,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朱明王朝的统治。

  到建文皇帝即位以后,认为重典治国、法外用刑,有害于“情法适中”,《明大诰》才逐渐废弃不用了。

  (3)《问刑条例》的修订

  明代到孝宗时,已经历100多年,《大明律》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为了巩固统治,于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制订了《问刑条例》279条。主要内容:除官吏渎职罪加重惩罚外,一般犯罪均改重从轻;扩大了赎刑的适用范围;禁止贩卖官私引盐和盗掘矿产等等。这个条例在相当程度上纠正了过去以例代律,以例破律的弊端,是一部辅助《大明律》不足的重要立法,是明代百年来刑事条例的立法经验的总结。

  又过50年,到明世宗嘉靖年间,推行新政,社会经济政治关系剧烈变动,原有的法律法令不可避免地出现轻重失宜的弊端,于是又重修《问刑条例》,加重了对侵占公私财产罪的刑罚,对于威胁明朝社会安定的“逃聚山谷”的流民,采取重法制裁,加强专制主义集权统治。

  到明神宗万历年间,为了解决量刑上含糊不清、区别不明的特点,从进一步规范化的角度,又修订《问刑条例》,对强行贩卖私盐的行为,从重打击。

  以上弘治、嘉靖、万历三朝对《问刑条例》的修订,是明朝中后期的重要立法,其重要价值在于伴随社会生活的发展,突破了朱元璋的严刑来维护祖宗成法不可更改的束缚,使刑事条例达到规范、划一,对明律的统一适用和司法审判的准确和效率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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