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封建婚姻制度的核心是夫权、族权(包括父权),它完全是为了传宗接代、祭祀祖先,所以它以家族为中心,而不是以个人意愿为准。婚姻的成立完全排除子女的意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父母、祖父母等尊亲属对家中卑幼依法享有主婚权。男女青年自定终身,被看作是伤风败俗、玷辱门庭的丑事,不仅要受到责罚,还得被迫离散。“为婚之法,必有行媒”的习俗,在东周时便有,到唐代已成为法律制度,违反法律的嫁娶,媒妁也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封建的礼法对结婚有种种限制:一是同姓不婚。唐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判徒刑二年,宋明清各代也承袭这个规定。二是亲属不得为婚。三是良贱不得通婚,奴娶良人为妻,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并强迫离异,主人知情杖一百。此外,还有尊卑不婚、宗妻不婚、奸逃不婚、居尊亲丧不得嫁娶、妻居夫丧不满期不得再嫁、父母被囚禁时不得再嫁,等等规定。

  封建婚姻的成立有两个主要条件:一是门当户对。不同等级之间的男女是禁止通婚的。唐律规定,奴婢私嫁良人为妻者,准盗论。即使在统治阶级内部,也有很深的门第观念,门不当户不对不得通婚。二是财产多寡。封建社会实行聘娶婚,交付聘礼或聘金后,婚姻才算成立,实际上这是买卖婚姻。

  唐律在离婚问题上对夫妻有极不平等的要求和规定。离婚有三种形式。一是“出妻”,或叫“休妻”。这是法定的最主要的离婚形式。唐律沿用汉律的“七去三不去”(或叫“七出三不出”)的规定,凡是妻子有下列七种情况之一者,丈夫有权离弃她。这七种情况是:不事公婆、无子、淫佚、妒忌、有恶疾、多言、盗窃。这七条除盗窃一条关系本人品德外,其它六条都与家族利害有关。例如,无子便不能传宗接代,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就是这个意思。又如,不事公婆这条,没有客观标准,全看公婆高兴。丈夫为了尽父母的孝心,为了一点小事也可以休妻。南北朝时刘谳的妻子王氏,在墙上钻孔挂东西,不慎让墙土落到婆婆孔氏的床上,孔氏不悦,刘谳立即休了妻。南宋时的陆游和妻子唐婉,也是“七出”制度下的牺牲品。所谓“三不去”,是下列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妻:坚持舅姑之丧,娶时贱后贵,有所受无所归,女方无娘家可归。另一种离婚形式是“义绝”。丈夫对妻子的家族,或者妻子对丈夫的家族,犯有殴杀、奸淫、谋害等为,被认为夫妻情义绝裂,构成当然的离婚条件,不论夫妻双方本意如何,都必须离婚。第三种离婚形式是“和离”,相当于近代的协议离婚。《唐律·户婚律》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不坐”即不处刑。这一规定对减轻妇女痛苦有积极意义。在封建夫权统治下,实际上“和离”并不多见。无论哪一种离婚形式,妇女单方绝无离婚的自由。女方提出离婚被认为违背纲常、有乖妇道的事,根本不能为社会所容忍。做妻子的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即使受到丈夫及其家人虐待,也只能忍受。

  唐律以法律形式肯定封建家长制,一家之内,子必从父,弟必从兄,妻必从夫,全家都必须服从家长。家长由家庭中辈份最尊的男性担任,具有很大的支配权,子女的正当权利受到漠视。

  封建法律规定卑幼对尊长负有种种义务,其中主要是扶养义务。不尽义务为“不孝”,而不孝是“十恶大罪”之一,要受到最严厉的刑罚制裁。夫与妻的关系也是尊与卑的关系,妻子必须从属丈夫,如果妻子控告丈夫,是“干名犯义”的犯罪行为。名指名份,义指情义,“干名犯义”罪是封建法律对卑幼控告尊长的行为规定的一种罪名。

  总之,唐律以法律强制手段,确认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封建伦常关系,其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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