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组织和名称与唐宋时期基本相同,但职权管辖有所不同。它设立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刑部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大案件和审理中央百官案件。大理寺不掌管审判,专门对刑部审理的案件进行复核。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刑部和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三法司”对重大案件实行联合审判,叫“三司会审”。“三司”会审后的判决必须报请皇帝批准。

  清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与明代的基本相同。中央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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