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主要立法


  公元1614年,努尔哈赤统一了女真各部落,建立了后金政权,制定了军政法令,开始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公元1626年,努尔哈赤的儿子皇太极即位,10年后被拥戴为皇帝,建国号大清。这个在军事上节节胜利的马背上的君王,在取得全国政权后所考虑的问题是一个只有20万人口的弱小落后的民族,如何去统治有数千万人口的先进的汉族呢?为此他提出了“参汉酌金”,“详译明律”的法制思想,明确表示法制是“立国之本”。这一点表明清朝统治者一开始就表现出比较成熟的统治经验,他们懂得只有适应汉民族先进的生产力和经济关系,以及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才能够长期站稳脚跟。清代的几位统治者——皇太极、顺治、康熙,都是遵循这一思想路线从事立法工作的。

  (1)《大清律例》的产生

  公元1644年,清入关后,设置律例馆,组织了一个满汉官吏相结合的立法参谋班子,进行全面的立法活动。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于顺治四年颁行全国。这是明律的翻版。康熙时,对这部律文附例作了校正。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再次颁行《大清律集解附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在逐条考正原有律例后,编成《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七篇,47卷,30门,律文436条,附例1049条,“刊布中外,永远遵行”。此后,《大清律》被后世皇帝恪守“祖宗成宪”,不再修改,而是用陆续增加附例来弥补律文的不足。《大清律例》的产生历经四朝,历时近百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律文中规定的内容详尽。它集历代法律之大成,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比较完整的封建法典。

  (2)各部院则例

  清代从康熙时起,《大清律》未再修订,律文所没有规定的,便陆续制定各部院则例来解决。例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等。“则例”是清代的重要法律形式,数量很多,在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方面起重要作用。

  开始,例只作为律的补充,后来例的地位越来越高,形成以例代律的局面。

  (3)《清会典》和单行法规

  清朝仿照明朝做法,从康熙至光绪,都编修会典。有《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这些会典总结了国家行政管理经验,记载了清朝各机关的编制、职掌和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比较完备的行政法典,其内容比《唐六典》、《明会典》丰富,体例也更为严谨。

  清王朝除了强调法律政令的统一之外,还根据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变通地制定了许多单行法规,如《回律》、《番律》、《蒙古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这些法规为团结少数民族上层分子,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起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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