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处置犯官方式探讨

作者:董锡阁
摘要:两宋对于犯官的惩罚受“不杀士大夫”家法的制约,一直是不以剥夺生命为主,尤其北宋如此。南宋时期稍有变化,贬谪岭南和生杀予夺渐盏,处置加重。

关键词:宋代;犯官;处置;岭南

宋朝是在五代十国的基础上建立的。统治者对武将的跋扈深感头痛,因此他们在立国之初采取的是崇文抑武的政策。但为了维持赵宋王朝的长治久安,又必须制定法规,对危害封建统治根本利益的官员进行必要的惩罚,这关系着封建吏治的得失,影响着政权的效能,为此宋朝的统治者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以确保其统治,本文将对这些惩罚措施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编管、羁管类

编管,即编录名集进行管制。此法令最初用于犯罪但又没有至死刑的朝廷官员。太宗、真宗朝才开始实行贷命刺配。到仁宗时,刺配者逐渐减少,编管者却增多了。编管人必须由官府派人押送到编管之地,并定期向所编管之地的地方长官进行“呈身”,这样官府能掌握好编管人的情况。编管人不能擅自离开编管地,但还是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羁管、即拘管,在律令中与编管并称。羁管较之编管稍严,凡被羁管都除名,以囚禁为主。羁管主要用于处置有罪的宗室和少数被认为罪情严重的官员。可见,编管羁管是以对犯人进行监视为主要手段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制度,它主要用来安置命官犯重罪者,贯彻了宋代不杀士大夫的祖宗之法。

二、安置、居住类

安置法相当于流放或称贬谪。安置人不用官府派兵押送。一般只派一二名使臣、或由御史台或由皇帝诏旨派内待或其它官员护送前往,也不用定期向地方长官“呈身”。安置人一般不除名,而是责授司马、参军、别驾等散官,居于安置地点,因此还有俸录供给。比起编管人来,安置人还有较大的活动自由。南宋人张端义《贵耳集》卷上称: “考之典故,安置待宰执、待从;居住待庶官。”即安置法主要用于处罚宰相、待从官,居住法用于处罚百官臣僚。因此居住之法较为普遍。居住官以内地州军为主,还有相当一部分是自择方便之处居住,所以他们不须官府派人押送,所处的生活环境比较优越。

1.除名、勒停、冲替、放罢类

“除名”,即消除一切官籍。“犯除名者,爵亦除。”所以被除名的人虽授有散管,但实际上是削籍为民。“勒停”,即撤销责任职务。“冲替、差替、放罢”都是罢免官员的处分办法,主要适用于地方官员。其中冲替和差替在北宋用得很多,南宋多称放罢。冲替之罚重于差替,放罢则兼有二者的某些特征。

2.追官、落职、降差遣类

追官,又称降官、免官、免所居官或夺官等。在宋代,“职”是以待文学之选,是文武高级官员的荣誉称号。官员代职与否关系到能否荫补子孙,举荐官员等,因此夺职也是一种处罚。差遣是官员的实职。降低差遣这种处罚相当普遍,如中央官贬为地方官,或者添差不厘务官等。宋代实行官、职、差遣分授之制。因此,官员被追官或落职、或官职依旧而降低差遣级别、或追官落职而差遣依旧等等,均属于降级使用的处分方法,这些处分多是经、未经司法审查的行政处分。宋代已经形成了较为严密的处置犯官的措施。

南宋统治者继承了宋高祖的“祖宗家法”,但由于秦桧的当政和当时复杂的主和、主战背景,很多主战派士大夫死于宋高宗、秦桧等主和派之手,打破了“不杀士大夫”的“祖宗家法”。另一个显著的处置方式的变化是对官员的贬谪地更多地选择在岭南而不再是以内地军、州为主。据统计,秦桧当政期间有士大夫73人次左右被贬谪岭南。岭南的气候与生存环境相当地恶劣,因此被贬岭南意味着处罚的加重。《文献通考》谓:“宋绍圣年间,臣僚说广东一路十四州,以英德府烟瘴最甚,有‘人间地狱’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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