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辽、金时期的大木结构

宋、辽、金时期,木构建筑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建筑匠师对木结构受力情况的认识已达到一定的科学水平,还注意到技术与艺术的统一,利用结构构件本身作艺术加工,便利建筑的美蕴藏在建筑结构之中,没有去做更多的附加装饰。

1.结构类型与体系

殿堂型抬梁式水平分层体系:主要用于大型殿堂类建筑,其结构由四个水平层组成,即:屋顶梁架层、斗拱层、柱所组成的空间层、阶基层。由于构架中内柱与外柱同高,在柱头上的斗拱层之中出现了由木方子组成的封闭的方格形木框。如正定隆兴寺摩尼殿的作法。



宋《营造法式》殿堂大木作制度示意图
厅堂型抬梁式内柱升高体系:由于内外柱不同高,仅在外柱柱头上的斗拱层中出现环绕建筑物一圈的环形木框, 内外柱间以短梁相连系。如宁波保国寺大殿的作法。



宋《营造法式》殿堂大木作制度示意图



混合型:内外柱不同高,但内外柱柱头的斗拱形成了上、下两层环形木框。如辽宁义县的奉国寺大殿的作法。

空间结构: 木塔使用的筒体结构或楼阁使用的多层环状构架,在构架中出现斜撑,使构架整体性加强,构成了“空间型”的结构。如应县佛宫寺木塔、独乐寺观音阁的作法。

2.木构模数制

这一时期使用斗拱的建筑,皆以斗拱中拱、枋的断面为模数,用以控制建筑中的结构构件尺寸,《营造法式》称之为用材制度。除了材之外,还有一个辅助模数,称为“契”。“材”是一种双向模数,材的高度为十五份,宽十份,高六份,宽四份,共有八个等级。一座建筑选用某一等材为模数,不仅用这个等级的材的尺寸来作斗拱,而且还以它来确定梁、柱等结构构件的大小。

在以斗拱为节点的中国木构建筑体系中,通过用材的统一而使建筑节点达到标准化。另外,把材分成八个等级具有选择合适的建筑尺度的意义。从建筑群组来看,它可以用选择不同等级的材,来表现建筑群中的主次关系。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以伦理性文化为特点的国家,要求在建筑群中个体建筑有不同尺度的配置关系,得到了很好的满足。

3.斗拱

在木构建筑中,以斗拱为梁柱交接的节点,随着使用部位的不同,斗拱的功能有所不同。斗拱可分为若干种不同类型,但就其组合基本形式而言,可分为三大类,即:“卷头造”,以各种斗和拱组合而成;“下昂造”,以各种斗和拱以及“下昂”组合而成;“上昂造”,以各种斗和拱以及“上昂”组合而成。这三种斗拱每种又有“重拱造”与“单拱造”,“偷心造”与“计心造”的差别。

在一般情况下,一幢建筑,用于外檐的斗拱多采用下昂造,用于楼阁上的平座(挑台)之下的多用卷头造或上昂造。

建筑物柱头上的斗拱称为“柱头铺作”,在两组柱头斗拱之间还布置有一朵或两朵斗拱,称为“补间铺作”。这一时期改变了唐代减化补间铺作的作法,用以改善铺作层的受力状况,并将补间铺作增多,这样可减少柱头铺作下昂后尾的剪刀破坏趋势。

在利用斗和拱组合成一朵朵斗拱时,偷心造斗拱只有出跳拱,而无横向拱。计心造斗拱则是出跳拱与横拱并存。偷心造斗拱表现了很强的功能作用——悬挑,而计心造斗拱则利用横拱上的素枋,将各组斗拱连成整体,从而产生了铺作层。这一时期处在从偷心造向计心造的转化阶段。



几种不同时代的斗拱:唐、五代(上)、宋、辽(中)、金、元(下)。

4.建筑平面与立面

这一时期遗存的建筑的平面大多为近方形或长方形,少数有正八边形、十字形、T字形。在宋画中可以看到更为复杂的建筑平面,如《滕王阁图》、《岳阳楼图》所画的楼阁建筑。建筑立面由屋顶、斗拱、柱子、阶基等部分组成。阶基的高度一般定为五材高,大约为0.8~1.5米范围。建筑中的柱高与总高(除阶基以外)之比,在1:2至1:2.7的范围内。屋顶和斗拱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屋顶的总高度取决于房屋进深的大小。这一时期,殿堂型建筑屋顶总高为前后支点间总距离的三分之一左右,厅堂类为四分之一左右。屋顶形式有四阿顶、九脊顶、两坡顶。实际运用中出现了将这几种屋顶组合成更复杂的形式,例如滕王阁、黄鹤楼。就屋顶轮廓来看,它们都是优美而富有弹性的一条条曲线,再加上深远的出檐,配上曲线轮廓的月梁和梭柱,便形成了宋代建筑的纤秀、柔和的风格。

从立面处理上看,建筑的柱子多带有侧脚(柱头向内微微倾斜)和生起(建筑从中央的柱子到角柱逐渐增高)。它们不但可与屋顶的曲线轮廓相协调,而且可产生一种向建筑物中心挤压的力量,使整幢建筑的榫卯结合得更紧密。
建筑立面开间划分,有的各间相等,有的把心间放宽,还有的是各间尺寸不等,心间最宽,而其他各间逐渐递减。但无论哪一种,都要求柱高不超过开间宽度,或相当心间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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