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吐鲁番出土文书《租酒帐》之解读与“姓”字考

作者:卫斯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群320号墓中,出土了一件麴氏高昌王国的有关葡萄种植方面的经济文书,学术界把该文书称之谓《高昌张武顺等葡萄亩数及租酒帐》(以下简称《租酒帐》)。该文书残存四段,首尾均缺,累计文字43行,每行皆残损,内容涉及葡萄园种植亩数与租酒数76户(1)。该文书公布后,已有部分学者对此进行过专题研究。其中以吴震先生的《麴氏高昌国土地形态所有制初探》(2)、《吐鲁番出土“租酒帐”中“姓”字名实辩》(3)和孙振玉先生的《试析麴氏高昌王国对葡萄种植经济以及租酒的经营管理》(4)三篇大作最具代表性。廖名春先生的《吐鲁番出土文书新见量词考》一文也对《租酒帐》中的“姓”字提出了自己的看法(5)。但根据现已发表论文中所公示的资料,笔者对《租酒帐》的解读和“姓”字的考证与其他学者有不尽相同的看法,故撰此拙文,予以陈述。

一、《租酒帐》的整理与解读

《租酒帐》入选有两种版本,一是1981年由文物出版社出版的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的简装本《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三册第50—55页。二是1991年11月由文物出版社出版、中国文物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对照八开精装本,第一册第324—328页。孙振玉先生依据1981年的简装本公布的资料对《租酒帐》进行过整理,笔者在就孙氏整理条列的《租酒帐》与1992年11月出版的精装本公布的《租酒帐》原件(影印件)、摹稿进行比对以后,发现其中有不少疏漏和错误之处,现将校正后的《租酒帐》(以下称“校正稿”)重新抄录如下:

(一)(前缺)

1、……亩,无租。

2、张武顺桃贰亩陆……

3、……亩,租了。

4、法贞师桃叁亩陆拾步,储酒伍斛,……贰斛。

5、康寺僧幼桃半亩,租了。

6、康安得桃陆拾步,……
7、……桃半亩,无租。

8、索祐相桃陆拾步,租了。

9、康崇相桃贰……储酒伍斛、得酒壹姓有拾斛。

10、康众憙桃壹亩□□……酒贰斛。

(后缺)60tam320:01/8
(二)(前缺)
11、……拾步,租……

12、……斛。

13、任阿悦……

14、……伍斛,得酒两姓……

15、……伍斛。

16、出提勤寺桃壹……

17、……亩半,储酒肆斛,有酒捌……

18、……斛。

19、焦庆伯桃半亩,租了。

20、王……租了。

21、史寺……叁亩半陆拾步,储酒伍斛……捌斛。

22、解特……亩陆拾步,有酒陆斛。

23、王阇……壹□陆拾步,有酒陆斛。

24、……桃壹(亩)陆拾步,租了。

25、……桃壹(亩),租了。

26、苏子悦桃……租。

27、焦文崇桃壹亩,租了。

28、……桃贰亩半陆拾步,租了。

29、□□□桃壹亩陆拾步,有酒叁……

30、庆则桃贰亩半,储酒伍(斛),(得)酒两姓有贰拾陆斛。

31、将崇……半亩陆拾步,有酒伍斛。

32、崇□师桃半亩玖拾步,租了。

33、王……壹亩半,有酒伍斛。

34、宋留儿桃壹亩半,租了。

35、白赤头桃壹亩半,有……

36、……桃贰亩,储酒捌斛,得酒两姓有叁拾斛。

37、康欢……

38、……桃壹亩陆拾步,无租。

39、韩延□……

(后缺)60tam320:01/1

(三)(前缺)
40、……酒陆姓有捌拾斛。

41、王子相桃壹亩半,租了。

42、龙……步,得酒陆斛。

43、索寺德嵩桃贰亩,储酒捌斛,得酒壹姓……

44、……寺桃壹亩半,储酒拾伍斛,得酒叁姓半有伍拾斛。
45、张仲祐桃壹……步,无租。

46、毛保谦桃贰亩半,储酒 斛,无酒。

47、显真师桃壹亩半陆拾……壹姓有拾伍斛。

48、袁保祐桃贰……无租。

49、麴寺尼愿崇桃贰亩,得酒……拾肆斛。

50、将泉庆桃壹亩,得酒……

51、阿狯桃贰亩,无租。

52、张延嵩桃……拾步,无租。

53、张愿伯桃壹亩半……

54、……欢桃壹亩,租了。

55、汜延受桃……酒伍(斛),得酒壹姓有拾贰斛。

56、……桃壹亩半,得酒伍斛。

57、……租。

58、王祐儿桃……酒壹姓有拾肆斛。

59、辛阿元……

60、……延伯桃……柒斛。

61、白寺真净桃壹亩陆……

62、……寺桃贰亩陆拾步,(得)酒柒……

63、……寺桃贰亩半陆拾(步),储……

64、……酒两姓得贰拾……

65、……善愿无桃,得酒……

66、……奴子贰……

67、……僧保桃……

(后缺)60tam320:01/2

(四)(前缺)

68、……人抚军寺桃伍亩六拾步,储酒叁拾斛,得酒拾壹姓有壹佰肆拾贰……
69、……无桃,得酒两姓有贰拾柒斛。

70、史伯悦桃壹亩陆拾步,无租。

71、吕马……
72、……租了。

73、主簿尸罗桃壹亩半,得酒肆斛伍兜。

74、张法儿桃壹亩半……

75、……相嵩桃壹亩半,储酒伍斛,得酒壹姓半……

76、隆叙桃叁亩,无租。

(后残)60tam320:01/3

在这里需要指出:

(一)在孙氏整理条列的《租酒帐》1—19条中,葡萄的“萄”字均作“萄”,而《租酒帐》文书原件中皆作“桃”。

(二)凡孙氏整理条列的《租酒帐》中写作“升”字的地方,原文书中皆作“百升”。此字是“斛”的异体字,作为计量单位“斛”是大于“升”的,两者不能混同。

(三)孙氏整理条列的《租酒帐》中,第一段第10条中的“泉嘉”应为“众憙“。第二段第14条中的“雨”字,应为“两”字。第二段第28条(“校正稿”第30条)句首缺“庆则”二字。第四段第71条(“校正稿”第73条)句尾的“儿”字应为兜(斗)字。

(四)孙氏整理条列的《租酒帐》中漏掉了文书中的“……桃贰亩半陆拾步,租了。”和“□□□桃壹亩陆拾步,有酒叁……”,即“校正稿”中的28、29条。

(五)凡“校正稿”中加( )的字,在《租酒帐》中属缺字,笔者经确认后补填。“□”表示缺字。

一般说来,要研究一件文书,首先要读懂这件文书。《租酒帐》这件看似寻常的文书,其中一些简单的字、词却给一些学者带来了不小的困惑,尽管有人为摆脱这种困惑已作了有益的尝试,但最终结果仍不能令人信服。笔者认为:要读懂这件文书,首先要对《租酒帐》中所列以下几类句子中的有关字、词作出解释。

1、《租酒帐》1、7、38、45、48、51、52、70、76条类似“某人桃×亩,无租。”或“某人桃×亩×(××步),无租。”中的“无租”作何解释。

2、《租酒帐》5、8、19、24、25、27、28、32、34、41、54条类似“某人桃×亩,租了”。或“某人桃×亩×(××步),租了。”中的“租了”作何解释。

3、《租酒帐》17、22、23、29、31、33条类似“某人桃×亩××,有酒×斛”或“某人桃×亩××,储酒×斛,有酒×斛”中的“有酒”作何解释。

4、《租酒帐》46“毛保谦桃贰亩半,储酒□斛,无酒。”中的“储酒”、“无酒”作何解释。

5、《租酒帐》65“……善愿无桃、得酒……”和67“……无桃,得酒两姓有贰拾柒斛”中的“无桃、得酒”作何解释。

6、《租酒帐》9、14、30、36、40、43、44、47、55、58、68、69、75条类似“某人桃×亩×(××步),储酒×斛,得酒×姓(半)有××(×××)斛”中的“储酒”、“得酒”、“姓”、“有”作何解释。

如果对上述几类句子中的有关字、词不能够作出合理解释,那么就不能读通《租酒帐》全文,或者说就没有读懂《租酒帐》全文,也就很难弄清《租酒帐》中所涉及到的问题。吴震先生指出:“储酒当指原贮酒,得酒指新酿得酒,有酒则指现实存有酒数。‘无租’是因故蠲除,‘租了’谓租已纳讫。有桃(葡萄园)无酒,或因园是新辟尚未收获;无桃却有酒者,或是自己无葡萄园(非园主)但从他人夏来者”(6)。笔者不同意吴震先生的观点。笔者认为:

1、《租酒帐》1、7、38、45、48、51、52、70、76中的“无租”应释为“无人租种”,或释为“无人经营”。在这里“无”指“无人”,“租”指“租种”或“经营”。据此,《租酒帐》51,“阿狯桃贰亩,无租”。可直译为:“阿狯葡萄贰亩,无人经营”。或译为:“阿狯原来的贰亩葡萄地,现在无人租种。”其它诸条类同。吴震先生认为“无租”是“因故蠲除”的说法欠妥。至于说为什么“阿狯原来的贰亩葡萄地,现在无人租种。”或是阿狯租期已到,不再续租,或官府尚未授与他人租种,或者是因自然因素导致阿狯无法经营,比如旱灾、水灾、风沙灾害,葡萄园已毁等。

2、《租酒帐》5、8、19、24、25、27、28、32、34、41、54中的“租了”,应释为“他人租种了”。在这里,“租”为动词,“租”仍指“租种”。“了”为助词,表示“租种”过程已经完成。谁租种了,肯定是他人。据此,《租酒帐》8“索祐相桃陆拾步、租了。”和19“焦庆伯桃半亩,租了。”可译为:“索祐相葡萄地陆拾步,他人租种了”。和“焦庆伯葡萄地半亩,他人租种了。”其它诸条类同。吴震先生把“租了”解释为“租已纳讫”似可商榷。

3、《租酒帐》17、22、23、29、31、33中的“有酒”,其本义应为“有租酒”。但是,如果我们拿《租酒帐》中“某人桃×亩×,得酒×斛”或“某人桃×亩××,储酒××斛,得酒××斛”来与“某人桃×亩×,有酒×斛”或“某人桃×亩××,储酒××斛,有酒××斛”比较的话。就会发现,“得酒”是必须上交之酒,“有酒”是要交也可缓交之酒。这就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官府在核定“租酒”任务时是根据葡萄园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的。据此,《租酒帐》33“王……壹亩半,有酒伍斛”,可译为“王某人壹亩半地,有租酒伍斛”其它诸条类同。

4、《租酒帐》46“毛保谦桃贰亩半,储酒□斛,无酒。”中的“储酒”当指毛保谦上年(或上次,或历年累计)所交租酒帐面结余的酒。“储”在这里作“贮存”,引伸为“结余”解释较为合理。否则,为什么毛保谦贰亩半葡萄没有租酒任务。“无酒”即“此次没有租酒任务”。为什么。因为上年(或上次,或历年累计)所交租酒的余额正好与此次“得酒”数相抵持平,故为“无酒”。此类情况,《租酒帐》中仅见一例。吴震先生把“有桃(葡萄园)无酒”,解释为“或因园是新辟尚未收获。”这恐怕不够全面。假若尚有“有桃,无酒”情况存在,当是官府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具体对某一葡萄园勘验后所作减免决定的体现。它不仅仅是“因园是新辟尚未收获”,还可能包含其它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比如旱灾、水灾、风灾、虫灾、等其它灾害对葡萄造成的减产或其他人为因素等。

5、《租酒帐》65“……善愿无桃,得酒……”和69“……无桃,得酒两姓有贰拾柒斛”中的“无桃”,即“没有葡萄”。“得酒”即为“必须上交之酒”,“得”在这里作“必须”解。为什么“善愿无桃”还必须上交租酒呢?这与46“毛保谦桃贰亩半、储酒□斛,无酒。”正好形成显明对比。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说明某人无桃,但累计欠帐,不交不行,故而才出现了“无桃,得酒”的局面。孙振玉先生认为“得酒”的“得”字,在这里“基本上取其原意”即“得到”,是“接收、获得意,而无其它引伸和变化。”并以《租酒帐》64“……酒两姓得贰拾……”为例,来说明“得”字“在使用上、其搭配、其位置是灵活的。”(7)笔者认为:《租酒帐》64条中的“得”字仍应作“必须”解释,通俗一点,“得”在这里还可以解释为“必须要”或“需要”,而不能解释为“得到”。因为“姓”为容器,非指人(下文对“姓”字将有详细考证)。

6、《租酒帐》9、14、30、36、40、43、44、47、55、58、64、68、69、75中的“储酒”,当与46中的“储酒”意思相同,即“储”当作“贮存”,引伸为“结余”。“得酒”当与65条中的“得酒”意思一样。“得”在这里也作“必须”解,还可以引伸为“还需要”。“姓”为容器,“姓”是“罂”或“翁”的一个通假字。吴震先生取“有”字本义,把“有”作有无之“有”解释,不够准确。笔者认为:“有”字在这里可以引伸为“拆合或合计”之意。据此,《租酒帐》30“某人桃贰亩半,储酒伍(斛),得(酒)两姓有贰拾陆斛。”可译为:“某人有葡萄园贰亩半,结余租酒伍斛,必须(或还需要)再交租酒两姓计贰拾陆斛。”其它诸条类同。

通过对《租酒帐》不同类型例句中相关字、词的解释及全句的解读,使我们初步认识到,这是一份麴氏高昌王国时期官府对新老葡萄园主收交租酒时的“年终决算表”。同时反映出麴氏高昌王国官府对葡萄种植业和“租酒”管理方面的一些具体政策与做法。比如“经营自由”,租期满了可以不租,租期中间也可以转租。收成好了,可以“储酒”转抵下年租酒。收成不好,租酒也可以缓至下年再交,遇灾逢难租酒还可以减免。这在《租酒帐》中都能隐隐约约地反映出来。

二、再辩《租酒帐》中“姓”字的名实

《租酒帐》中的“姓”字是广大学者最感兴趣的问题,目前已发表的论著中,对“姓”字的认识有三种观点:①“姓”乃容器。②“姓”乃量器。③“姓”指人。究竟“姓”乃何物。“姓”指什么?笔者在上文中把“姓”释为“容器”,未加论证。《租酒帐》中残存记酒若干姓者有14条:9、14、30、36、40、43、44、47、55、58、64、68、69、75。其中有11条可与斛数对比分析,现依次整理抄录如下:

1、康崇相桃贰(亩字及步数均残),储酒伍斛,得酒壹姓有拾斛。(第一段第9条)

2、庆则桃贰亩半,储酒伍(斛),(得)酒两姓有贰拾陆斛。(第二段第30条)

3、(某人)桃贰亩,储酒捌斛,得酒两姓有叁拾斛。(第二段第36条)

4、(上残)(得)酒陆姓有捌拾斛。(第三段第40条)

5、(某)寺桃壹亩半,储酒拾伍斛,得酒叁姓半有伍拾斛。(第三段第44条)

6、显真师桃壹亩半陆拾(步),……壹姓有拾伍斛。(第三段第47条)

7、汜延受桃……(储)酒伍(斛),得酒壹姓有拾贰斛。(第三段第55条)

8、王祐儿桃……(得)酒壹姓有拾肆斛。(第三段第58条)

9、(上残)酒两姓得贰拾(下残)。(第三段第64条)

10、人抚军寺桃伍亩陆拾步,储酒叁拾斛,得酒拾壹姓有壹佰肆拾贰(斛及以下字残)。(第四段第68条)

11、(某人)无桃,得酒两姓有贰拾柒斛。(第四段第69条)

下面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分析,结合考古发现,我们对“姓”之名实予以辩证。

(一)“姓”乃容器

廖名春名先生认为:“《租酒帐》中的‘姓’用来称量酒,明显是高于斛、斗的一级计量单位。但一‘姓’等于多少斛斗呢?文献里没有这方面的记载,文书中也没有直接回答。”他在对《租酒帐》中上述相关资料分析后,得出了“一姓的单位则相当大,可能含有二百斛左右” (8)的错误结论。故而把“姓”当作吐鲁番文书中新起的量词来确认。孙振玉先生在研究《租酒帐》时认为“姓”字不是一种量器,也不是一种容器而是指“人”。若干姓即若干人.。(9)并进一步强调这里的“人”是 “葡萄园主”。他把“得酒××姓有酒××”,理解为从若干姓(人)那里得到酒若干。究竟“姓”是否是量器,或“姓”是否是指人,回答是肯定的。“姓”非量器,也非指“人”“姓”乃容器。对此问题吴震先生在其大作《吐鲁番出土“租酒帐”中“姓”字名实辩》一文中已作过详细论证,笔者基本同意吴先生的观点,不再赘述。但对吴先生在论证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足或失误觉得需要补充和纠正。

“姓”字在《租酒帐》中是紧接数词之后,作为量词出现的。吴先生对此这样认为:“我以为若将此量词‘姓’释为盛酒之容器,则无违原义。此犹如言一桶酒之‘桶’,两缸半水之‘缸’,或十瓶油之‘瓶’等等。器各有大小,容受亦各有多寡。”他以此对文书《租酒帐》进行检验:从中发现“姓”是一种容酒之器,体型大小不一,最大者可容酒15斛,最小者容酒亦不下10斛。“正因为本是容器的姓大小不等,所容多少不一,不能作为量器以显示出准确的计量单位,所以在这件《租酒帐》里得酒若干姓之后,又分别计算出总共有若干斛。”但是,在这里吴先生对“有”字所作解释不够准确,他说:“由此可见,其中‘有’字不能解释作‘又’,应从其本义理解为有无之‘有’。若明确断句,‘姓’‘有’之间宜加逗点。如‘得酒两姓,有三十斛’。”吴先生取“有”字本义,把“有”作有无之“有”。笔者认为:“有”字在这里可以引伸为“折合”或“合计”之义。吴先生文中的“所以在这件‘租酒帐’里,于得洒若干姓之后,又分别计算出总共若干斛。”一语,正是对笔者所释“有”字含义的脚注。

“姓”作为容器最大容量和最小容量是多少呢?以1斛当作12升计,1姓最大者可容180升,最小者可容120升。吴震先生在论证“姓”为容器过程中,视其所容酒量的斛数不变,对“租酒帐”第三段第44条和第四段第68条两例(10)平均每亩葡萄的得酒量进行过检验,但他的检验方法是错误的,根据他的测算:

44  12升×50÷1.5=400升

68  12升×142÷5.25=324.6升

笔者认为:44、68两例的平均每亩葡萄当年的得酒量应该是12升×(上年储酒量+当年得酒实际总量)÷亩数,这才是该例当年平均每亩葡萄的应得酒量。即:

44  12升×(15+50)÷1.5=520升

68   12升×(30+142)÷5.25=393.1升

因为44、68两例中的储酒量+得酒实际总量,才是当年官府下达给葡萄园主的租酒任务(应得酒量)。如果没有“储酒”帐面结余,他们的“得酒量”将会大于50斛或142斛。在这里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一种现象,就是“储酒”超过10斛者,例44、“储酒十五斛”;例68、“储酒三十斛”,在“储酒”之后未加“一姓有”或“两姓有”字样。这是为什么?这就更说明“姓”乃容器,因为“储酒”是某人或某寺上年帐面结余之酒,无须容器现装或再装。得酒现交,当然是装在“姓”里的了。

(二)“姓”之名实

通过上述之考察,“姓”是一种可容120升至180升的大型贮酒器,但这种贮酒器到底是一种什么形状,什么质料做成的呢?考古学提供的资料表明,这种贮酒器,是一种敛口、平底、短颈不显、腹径围广、下体收分急促的大型陶质容器。其规格:口径40厘米者居多,高100—160厘米,腹径90—150厘米,底径35—45厘米,质底细泥红陶,今人习惯称这种体积硕大的容器为“大陶缸”。过去,高昌故城曾出土过不少,吐鲁番地区文物管理所续有收藏,但正式发表的资料不多。故现仅以新疆库车县出土的同期同类资料为例,(11)来看一看此类大陶缸是一种什么东西,做何用途?

1、1958年,黄文弼先生在库车县哈拉墩遗址发掘出若干组“陶缸群”。其中a区18口大缸排列有序,缸通高130—150厘米,缸外涂有10厘米厚的胶泥,缸盖系烧砖。有人认为:此种情况与唐大明宫麟德殿原遗址中发现的大缸相似,大明宫发现的大缸于缸外及口部均涂有泥,缸口封泥并印有文字,注明缸内盛物如酒和蜂蜜等,因此这18口大缸可能当时也是盛酒浆的容器,其时代大致相当于唐。

2、1972年在库车县龟兹故城东北区域,于一渠旁黄土层中发现成排大陶缸,尺寸不详。

3、1982年8月23日在龟兹故城西城墙内首次发现5口大陶缸,编号:a、b、c、d、e,其中a、b、c、d都有盖口砖,d、c为方形,a、b为圆形。

4、1984年3月和6月,在龟兹故城西城墙内又两次发现大陶缸,计11口,均为细泥红陶。其中编号1:腹径106,底径40,残高100,壁厚1.7厘米。编号5:高160,口径40,口壁厚3.5厘米;编号6:高160,口径40,口壁厚3.5厘米;编号9:腹径90,底径35厘米。

5、1986年10月在龟兹故城供电所后院挖地基时发现一缸群,共6口,其中1、2号:腹径120,高160,壁厚2厘米。

6、1983年11月14日在库木吐拉古城塔院之南约200米处发现陶缸4口,也为细泥红陶。从残留的缸坑窝估算,缸腹径至少在100厘米以上。从残缸底坑量之壁厚1.4厘米,侧壁厚1.6厘米,下渐厚达2.5厘米,内壁可见凹凸不平的轮制纹。

7、1984年8月21日—9月1日,在库木吐拉村之西部河岸,当地称之为“达吾子牙”的地方,先后发现大陶缸16口,四长排呈东西排列,最多一排5口,大部分缸口径40,高140厘米,细泥红陶,外施米黄色陶衣。最大腹径150,一般腹径120,壁厚3厘米,其中9号、5号缸内还发现了葡萄籽粒。缸盖系方砖。

8、1974年在库车麻扎甫唐村一砖窑取土时发现一口大缸,考古编号kmz:348残,残高105,腹径95,底径42,壁厚2.5厘米,细泥红陶,黄色陶衣。

9、现库车文管所存1975年库木吐拉古城址发现的一完整大陶缸,考古编号:kkmt:347,通高115,口径41,颈高7,腹径98,底径44,壁厚2.5厘米。

10、1983年9月—1991年8月,先后在牙哈乡克内西古市遗址、阿艾河谷内的炼铁遗址、科西吐尔遗址、托克塔姆古驿站、阿克斯塘等地都发现了“大陶缸”。

从上述如此之多发现的情况来看,被当今人们习惯称之为“大陶缸”的容器,古代就是用来贮酒的。其缸体庞大、高可容人、盛15斛酒是完全可能的。《租酒帐》中的“姓”即指此物。据发掘者或发现者确认,上述“大陶缸”的时代均在大唐王朝时限之内,与麴氏高昌王国同期。

那么在当时,人们何以为将这种贮酒的“大陶缸”称之为“姓”呢?大家知道,在吐鲁番出土的文书中,使用通假字的现象十分普遍。“姓”字在当时一定是作为一种器物的同音或近音假借字出现的。究竟它与那个字通假,尚需进一步考证。《说文》云“姓,人所生也。……从女从生。”上古从母姓,故有此说。假如我们将高昌故城和龟兹故城等地出土的所谓“大陶缸”之容器,与即将分娩、盘腿席地而座的孕妇从形状上比较的话,可能会发现它(她)们之间有相似之处,这就是都显得颈短、腹大。反过来说这种“大陶缸”古之定名,其音与“姓”应当相近。

很明显,当今高昌故城和龟兹故城等地出土的所谓“大陶缸”,其定名并不准确。“缸”字古或作“”,许慎《说文》云:似罂,长颈,受十升。《史记·货殖列传》“集解”引徐广之说,亦称为“长颈罂”。我们现在所见的“大陶缸”之形状,“敛口,平底,短颈不显,腹径围广,下体收分急促”,并不符合古人所说的“缸”之形状。那么这种短颈或无颈的“大陶缸”是什么呢?应即是罂。罂或作“甖”,乃贮酒之器,大可容人。据杨雄《方言》,罂(甖)亦或称甕(瓮、罋)。《说文》云:“瓮、罂也。”吴震先生曾根据文献记载和考古发现,对“罂乃贮酒之器,大可容人”之实进行过考证,从中得出结论:“姓”这种容器就是文献记载中的罂(或瓮),也就是考古发掘资料中所说的“大陶缸”。至于说这种大陶缸在当时当地叫什么名称,何以会用“姓”字假代。他说:“那只好留待语言学家探究了”。(12)

前面笔者已经提出,这种“大陶缸”古之定名,其音与“姓”相近,“姓”是“罂”或“瓮”的通假字。不知道一些学者注意到没有注意到“罂”(yīng  乌茎切  平声  耕韻    影部)、“瓮”(wèng 乌贡切  去声  送韻  影部)、与《租酒帐》中的“姓”(xìng  息正切  去声  劲音员  心部)这三个字的读音其收音员  是相同的。这里需要指出:“姓”字在《租酒帐》中作为“罂”或“瓮”通假字的出现,与传统“六书”中的“假借”不同,传统假借是造字过程中的借用,借贷关系确定之后,就会固定不变。人们按照约定俗成的习惯去阅读,去领会,就不会发生误解。通假的借贷关系不固定,如果人们按照约定俗成的原则去阅读、去领会,就容易发生误解或疑难。如《隆中对》一文中的“孤不度德量力、欲信大义于天下”的“信”,如仍按“言语诚实”之义去领会,就非错了文义不可。又如《孟子·离娄》“为渊驱鱼者,獭也;为丛驱爵者,鹯也。”“鹯”音zhān,是一种猛禽。“爵”《说文》释为“礼器”,即祭祀典礼时所用的酒具。按照这个意思去理解“为丛驱爵”就成了“替丛林驱赶酒爵”。这种解释实在令人费解。实际上“孤不度德量力,欲信大义于天下”之“信”,是临时被用来作“伸”这个词的。“为丛驱爵者”之“爵”是临时被用来作“雀”这个词的。从语言学角度看,通假字赖以产生的基础就是声音相同或相近,两个字之间有互相发生借贷关系的语音条件,因而在这里我们可以断定:“信”是“伸”的通假字。“爵”是“雀”的通假字。“姓”是“罂”或“瓮”的通假字。

注释:

(1)、(4)、(7)、(9)参见孙振玉:《试析麴氏高昌王国对葡萄种植经济以及租酒的经营管理》、《吐鲁番学研究专辑》敦煌吐鲁番学新疆研究资料中心编,内部资料,1990年11版218—239页。

(2)、(6)吴震:《麴氏高昌国土地形态所有制初探》《新疆文物》1986年1期。
(3)、(12)参见吴震:《吐鲁番出土“租酒帐”中“姓”字名实辨》、《文物》1988年3期57—61页。

(5)、(8)廖名春:《吐鲁番出土文书新量词考》、《敦煌研究》1990年第2期82—95页。

(10)《租酒帐》中44、68,即吴震先生引文中的编号“5、10”。

(11)参见刘松柏《库车古缸综述》、《新疆文物》1993年1期132—140页。

展开全文 APP阅读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汉程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投诉]

精彩推荐